专项债配套市场化融资的项目,专项债+市场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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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cker 3年前 (2022-07-01) 其他 104 4

介绍:

国务院首次明确专项债不得涉房涉地:释放什么信号?

9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下称“专项债”)。同时明确指出在加快发行使用地方专项债的同时,专项债不得涉房涉地。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可以视为努力摆脱“土地财政”的一个体现,而且对于地方棚改的影响比较大,

或致棚改再度收紧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的同时,对地方专项债的用途进行规范。国务院此次指出,根据地方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按规定提前下达明年专项债部分新增额度,确保明年初即可使用见效,并扩大使用范围,重点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同时,国务院也明确,专项债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

业内人士认为,国务院首次明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及房地产相关领域。这既是政府对“房住不炒”的进一步宣示,也可以视为努力摆脱“土地财政”的一个体现。

对于此前专项债的使用方向,国开证券的研究报告显示,土储、棚改、收费公路为专项债的三大使用方向。今年前5个月,地方政府专项债主要投向仍然在土储和棚改两个领域,两者合计规模占总规模比重超过90%;轨道交通和收费公路合计占比为5.9%。

关注房地产政策的克而瑞分析师杨科伟表示:“以前地方专项债多是用于土地储备和棚改,今后可能就不能涉及了,这样对于棚改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前几年棚改进程加速,现在棚改政策也正在收紧。此外,严防地方专项债进入房地产也可以防止一些地方政府大量举债,城市无序摊大饼发展的局面。”

专注于研究公共政策的上海财经大学郑春荣教授解读称:“从文件本身来理解,政策还是连贯和清晰的。此次予以明确也是释放对于保障房和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要从严掌握的信号,尤其需要警惕‘打擦边球’的案例。”

而今后随着对专项债资金使用方向的管控,其使用方向将更多地转向民生领域。今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其中指出,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重点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保、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房地产融资继续严控?

在克而瑞信息集团董事长丁祖昱看来,国务院明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及房地产相关领域,反映出当下对房地产行业的资金流入把控依然严格。

事实上,从今年以来,不仅各地房地产调控政策从严,而且房地产金融管控政策更严,从央行到银保监会再到发改委,密集加强对房地产金融的风险把控,信托贷款融资、海外发债融资、银行贷款融资全面收紧。

从政策层面来看,7、8月不断有相关约束政策出台。7月,银保监会对部分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速过快、增量过大的信托公司进行了约谈警示,要求其控制业务增速。7月中旬,国家发改委要求外债资金仅限于境外市场的借新还旧。8月,银保监会继续发文称,将在32个城市开展银行房地产业务专项检查,重点选择房地产信贷规模较大或占比较高的机构、房地产相关业务风险较为突出的机构、与融资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合作较多的机构、与交易火爆楼盘合作密切的机构等开展检查,目的是为坚持“房住不炒”,严厉查处各种将资金通过挪用、转道等方式流入房地产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8月底,银保监会又发布对部分地方中小银行机构现场检查情况的通报,对中小银行违规为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进行了批评。

在融资渠道收紧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融资呈现“断崖式“下滑。同策研究院的统计数据显示,8月,40家典型房企融资金额大跌近6成,接近5月的最低点。其中,公司债融资大跌超8成,信托贷款融资大跌超6成。

“对于下半年的情况,整体资金环境可能还要放松,但房地产相关资金依然会严控,企业融资和个人贷款都不会随着大环境显著放松。”杨科伟预测。

棚改专项债的作用是什么?

棚改专项债的作用具体如下:

1、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更好地解决群众住房问题。

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

2、棚改专项债是国家专项债改革的创新,是贯彻落实国家预算法的重要举措。

特别是在当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既可以有力强化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实现地方政府债务资金链条有效循环和自求平衡,降低地方政府融资成本和风险,又对改善民生住房,稳定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扩展资料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棚改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遵循自愿原则、纳入试点的地方政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前款所称专项收入包括属于政府的棚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销售、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试点期间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棚改专项债券的,由其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棚改专项债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什么是政府专项债券项目

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债券的一种,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和一般债券(普通债券)的区别是:前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

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借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

债券包含了以下三层含义:

1.债券的发行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机构)是资金的借入者。

2.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是资金的借出者。

3.发行人(借入者)需要在一定时期还本付息。

为什么建设工程项目申请专项债券了前期还要融资

因为帮助地方项目融资

帮助地方项目融资,包括两个方法:一个是专项债,一个是项目配套融资,所以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专项债作为资本金的问题,还要关注配套融资问题。但两种债权——专项债和配套贷款,会存在两种不同的偿还方式,前者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后者是纳入银行的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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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 访客 2022-07-01 23:34:42 回复

    -棚改专项债券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什么是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债券的一种,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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