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内部制度,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制度

第三方分享代码
hacker 3年前 (2022-07-01) 问题 97 1

介绍:

关于担保公司的规章制度

XXXX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制度)

当初章细目

当初条为掩护公司股东益处,圭臬公司的对外担保作为,限定公司资产运营危险,增进公司坚硬优游地发展,凭据《中华公民解放国公司法》、《中华公民解放国担保法》和其他关连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团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有效于公司为第三人供应下列担保的作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借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供应担保。

第三条公司制订本制度的目标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十全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尽可能地退守因被担保人财务状态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危险,合理幸免和着陆可能产活的丢失。

第四条公司对外供应担保,应凭据《中华公民解放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贸易所股票上市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音信。

第二章对外供应担保的根源纲目

第五条公司对外供应担保的规模: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应承,公司可认为合适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供应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供应担保,必要驰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应承。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遴选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上等治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应仰求被担保倾向本公司供应质押或抵押方法的反担保,或由其履新并经公司招供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法供应反担保,且反担保的供应方理应具有现实承担才能。

第八条公司理应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供应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公司自助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履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讲授,并发布自助见解。

第十条公司整个董事、上等治理人员理应威严看待和严正限定对外担保产活的债务危险,并对违规或欠妥的对外担保产活的丢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仔肩。

第三章对外供应担保的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凡俗锐意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罗:财务部、证券与法务部。

第十二条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初步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态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乞讨以下材料:包罗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改日一年财务推求,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栽培)及关连合同,公司高层治理人员简介,银行信誉,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阐发报告等关连材料。

第十三条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拜候材料后,由公司财务部、证券与法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态、该项担保的益处和危险进行糟粕阐发,并对被担保企业蕴蓄堆积经营状态、财务情况、投资项目兴家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核,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赚钱才能、偿债才能、成长才能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精密披露。

第十四条财务部、证券与法务部凭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成果,就是否供应担保、反担保详细方法和担保额度提出倡始,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作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进来或横跨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供应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进来或横跨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供应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横跨70%的担保对象供应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横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现实限定人及其连贯方供应的担保。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作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作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要经整个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经整个自助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做出遴选。(担保公司财务制度)假若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连贯关系,则该董事理应逃避表决,该董事会聚会由无连贯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办,董事会聚会所做遴选应由整个无连贯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担保公司财务制度)出席董事会的无连贯关系董事人数超支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要经出席聚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现实限定人及其连贯方供应的担保事项,该股东或者受该现实限定人布置的股东,不得参与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联贯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横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证券与法务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划一法律文件,由董事长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署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供应方签署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署之日起的两个就业日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证券与法务部备案。

第四章担保危险限定

第二十条公司供应担保的进程应严守危险限定的纲目,在对被担保企业危险评估的同时,严正限定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仔肩限额。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攥紧担保合同的治理。担保合同理应按照公司内部治理规定稳妥存储,并依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仰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管帐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仰求被担保企业供应有效资产,包罗凝聚资产、装备、机械、房产、法定代表人本身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准确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四条担保韶华,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态及抵押/质押财产变更的跟踪监察就业,定期或大致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核;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证券与法务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知照单。

第二十五条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的十个就业日内,由证券与法务部会同财务部履行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财务制度)在担保韶华,被担保人若发朝气构变更、取消、过期、清理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诈欺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证券与法务部、财务部应在初步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就业日内和追偿停工后两个就业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证券与法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当披露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就业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披露过期、清理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才能的情况,公司理应依时披露关连音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收效。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希望上述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boqiling

想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处理公司财务事项的规范和准则,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公司和部门。

第三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监督、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和资金运用全过程的监控,严格内部牵制制度,防止弊端。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1.原始记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报废、变卖,都要按照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的各种原始记录格式、内容的填制要求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

2.计量验收工作:公司各种财产物资的购置、领用、转移,产品的入库、销售及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执行公司的计量验收制度,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

3.定额工作:配合公司各职能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人力、物力、财力的配置、利用、消耗等方面制定合理的定额,参与考核修订。

4.内部计划价格工作:财务中心牵头负责公司内部价格的制定工作,根据财务管理和经济责任制要求,制定和完善各种产品、在产品、原材料、半成品等的计划价格。

5.财产清查工作:公司各项财产物资的转移、调出、调入、收发、领退、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处理,都要履行严格的报批审核手续。每年11月底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工作,及时处理财产变动情况,确保公司财产物资的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第六条 本公司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企业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承办不合法、不真实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经济业务,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条 公司财务应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定期、及进、准确地上报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资料。

二. 资金管理

第八条 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1. 取之合法,使用合规;

2. 开源节流,讲求效益;

3. 内部牵制,防范风险;

4. 管理有序,责任到人;

第九条:资金筹集:

1.公司倡导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包括:吸收现金、非现金投资,长期、短期借款,发行股票、债券等;

2.资本金的增加、变动,应按法律程序经批准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不得弄虚作假;

3. 款应根据经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和生产经营需要,有可靠的投资回报和还款来源并讲求资金成本。

第九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管理

1.内部牵制

(1)货币资金实行账款分管,印鉴分管;

(2)出纳不得任采购、销售、实物收发、保管业务,不填制及管理往来帐,不核对银行对帐单和银行日记帐;

2.财经纪律

(1)现金的提取、保管、使用应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条例》;

(2)银行帐号的设立、使用应遵守国家的《银行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严禁设立帐外帐或公款私存,一经发现,严肃追查并追究责任;

(3)出纳必须凭经审核、编号、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不得先斩后奏或以借条、白条原始凭证充抵库存;

(4)外汇的收入、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

2. 现金等价物

短期投资的购入或证券帐号的开设必须遵守证券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并按企业内部职责、权限、程序批准后办理,严禁私自炒作。

第十一条 结算资金管理:

1. 应收帐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入帐有据,处理合规;

(2) 跟踪管理,掌握动态;

(3) 清理及时,回款迅速;

(4) 节约资金,力戒损失;

(5) 职责明确,失误必究。

2. 债权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各类业务发生应收帐款应符合销售成立的有关条款;

(2)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符合有关投资项目的规定和文件;

(3)暂借和垫付款项应按内部规定经批准,附件和手续齐全。

3. 跟踪管理和清理回款

实行“源头负责制”,谁经办的业务,发生的款项,谁负责到底,并纳入业绩考核。

4. 债务重组事项应按程序,经批准,并预测分析可有发生的重组损益。

三. 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以货币资产、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不超过净资产的50%的比例内,进行投资;兼并、收购、租凭其他企业的股权;购入一年内不予出售的股票以及其他有价证券均构成公司的长期投资。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计价方法,应以投资时支付的价款或者评估确定的金额计价,即成本法计价。企业对外投资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分清占股比例、投资总额等并妥善保管。对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差额,应采用直线法在债券续期内分期摊销。对短期投资或者说长期债券的转让,应严格审批手续,正确计算损益。中期或年度终了,应对长期投资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并且此项降低的差额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应按此差额计提长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比例分别采用成本法、权益法进行核算,企业对外投资股权在20%以下的(不含20%)的采用成本法,股权在20%-50%的采用权益法,股权在50%以上(不含50%)的,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 本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专人跟踪管理,财务部门应做好项目投资成本与收益的核算。凡是本公司投资的项目,都要建立项目投资档案,按照投资对象、反映和记录自该项目资金投入之日起的投资成本(包括应计利息和有关费用)和投资回报(实现上交利润)对每个项目的投资回报率进行定期与不定期考核。

四.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购置、建造、增加、出售、减少、盘存、计价等作出规定,规范操作。

第十七条 财产物资管理的原则:

1. 全员管理:物资管理是企业各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的任务;

2.全过程监控:从采购、生产耗用、出售到保管、收、发、存动态监控;

3. 综合管理、分级管理相结合;

4. 遵守内部牵制制度,涉及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等环节的业务实行物、款、帐三分管原则,不可同一人单独完成。

5. 实行资金管理、物资管理,业务工作相结合,管物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对相应的采购成本、资金占用等负责。

第十八条 物资增加:

1.企业应建立物资询价制度,掌握市场价格信息,货比三家,主要生产物资应有定点供应单位;

2.采购、生产、加工、盘盈及接受投资、捐赠或债务重组的物资应按规定计价;

3.物资应按归口管理坚持质量检验、核实数量、凭证验收;

4.固定资产的购置,应符合企业投资业务管理的要求;

5.禁止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物资;

第十九条 物资减少:

1. 不论什么原因发出和减少物资都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严禁以购代耗或以便条、借条发货和充抵库存;

2.存货减少应按企业会计政策进行计价;

3.处置、转让固定资产应按内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办理;

4.盘亏、报损物资应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5. 生产耗用物资应按企业生产计划、消耗定额规定,使用凭证、办理手续,产品报废补料应有质检部门确认;

第二十条 物资保管和盘存

1.仓库保管人员对库存实物数量完整、质量完好、帐务记录正确、手续完备、库房整洁安全及资金定额负责;

2.各类存货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永续盘存制或实地盘存制,每月自行盘点,年度中期组织抽查,年末全面清查,并在部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复查,符合率低于规定指标的应扩大抽查面;

3. 各部门涉及物资保管、使用和业务的人员离岗时,应先办妥交接手续,按规定退还或借用的物资。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1. 年度中期和年末存货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物资应计提存货跌价损失;

2. 按企业确定的会计政策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五. 成本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成本管理和原则:

1. 经济效益的原则:这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也是成本管理的目标;

2. 全面管理原则:即全过程管理、全方位管理、全员管理;

3. 责任制原则:责权利相结合以责为中心,赋以相应的权限,完善内部授权制度,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4. 科学管理原则:科学的分析、预测,有效的防护性控制和过程控制,避免盲目性单纯的事后算帐;

5. 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财务部门是归口总管单位,各项指标应按业务性质、 级下达落实各部门、各工段直至个人。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管理保障体系及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定期、不定期的多种形式的定性、定量分析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迅速予以纠正;

六. 内部稽核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产安全、增值和经营业绩真实,信息数据正确,企业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明确职责、权限, 财务部门相应设置稽核人员或岗位,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财务稽核;

1. 对会计各岗位处理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帐簿启用、结转、会计报告的核查;

2. 对计划、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3. 对银行及票据保证金帐户进行核查;

4. 财产物资出入库凭证及帐实相符等情况稽核;

5. 重要票证管理情况核查;

6. 其他必要的内容。

从网路上搜一下就有了。

合规的融资担保公司具体应有哪些制度

1.财务管理制度 2.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制度 3.反担保措施指引 4.风险防范办法 5.风险控制流程管理制度 6.风险控制细则 7.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8.行政管理制度 9.融资担保业务实施细则 。这些都是一个合规的融资担保公司应有的成文性的规章制度。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加强 级担保基金经营运作,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逐步构建全 信用担保体系,大力促进地方经济繁荣,保障公司、出资人、债权人和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经**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经 政府批准和工商部门核准,注册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

公司性质:、

邮政编码:、

第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公司依据《办法》,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对 级信用担保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促进基金滚动发展,良性循环。

第六条 公司经营方针是:实行市场化运作,防止和避免行政干预,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操作,优质服务,安全审慎,高效快捷,开拓创新。

第七条 公司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八条 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接受《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办法》规定,自主开展经审批的各项业务,以担保业务为杠杆,重点为我 注册登记的符合国家产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改进与创新的劳动和技术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扩大我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增加其资金来源,致力于促进我 经济发展,服务于我 经济发展战略,重在体现社会效益,努力实现和增加经济效益,并以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公司经营以下融资性担保业务(或其中部分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公司兼营下列业务(或其中部分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由*****全额出资,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全部为货币资本。

第十三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注册资本如增加或减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六)、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同执行董事聘任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由监事6名组成,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监事任期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召集人1人,由 人民政府指定和罢免。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和外聘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一)、评委委员会全体成员;

(二)、项目经理 A、B角;

(三)、公司聘请的项目主审人员;

(四)、公司法聘请的法律顾问;

(五)、评审委员会认为须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议程:

(一)、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

(二)、由项目经理A角报告项目内容及初审意见,项目经理B角作补充说明;

(三)、项目主审及法律顾问陈述审核意见;

(四)、与会评委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和初审报告提出问题,由A、B角或担保业务部负责人回答或解释;

(五)、参会人员就项目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六)、各评委就担保方案发表意见,并将最终意见填入《担保项目评审表》中并由本人签名 ;

(七)、经五分之三以上评委同意的项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按审批权限(见第二十八条)将《担保项目评审表》及有关资料提交公司执行董事(以下称审批人)审批;不足五分之三评委同意的项目,作为否决项目报告审批人;

(八)、对虽未否决但评委有不同调整意见的项目,由主任委员综合意见后提交审批人审批;

(九)、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评委会对项目部分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评委应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评委会主任委员签署书面通知,担保业务部按通知要求加以落实。担保业务部安排项目经理在会后落实并由综合管理部核实后报评委会主任。

第六章 评审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通过的担保项目担保额在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担保额在2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由执行董事审批;100万元以上或特殊担保项目,报 担保审查考核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会议评审通过的项目,审批人有权否决;但经会议评审、专家评议否决的项目,审批人只有权决定进行复议,而无权决定予以担保。

第七章 内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内审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 部负责日常内审工作的计划、安排、实施以及对内审员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内审工作以检查资料为主,对各职能部门在下列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执行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对行使审批权的重点岗位或重要业务环节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情况;

(三)工作人员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等情况;

(四)其他应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章 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内审部、外聘评审、法律顾问共同组成担保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 风险评估内容: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发展战略的经营需要。

(二)、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三)、评估申请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四)、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五)、评估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

第三十条 撰写评估报告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的经济背景。

(二)、接受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三)、拒绝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四)、担保业务的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三十一条 担保风险评估报告按照规定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通过后,为企业做出担保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章 担保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三十二条 担保代偿报告制度当银行等主债权人提出代偿要求的当日内,担保业务部经理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2个工作日内,总经理应向执行董事报告;3个工作日内,担保业务部应会同计划财务部制定代偿方案,经担保评审委员会审查和总经理审定后报执行董事审批。

第三十三条 代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为被担保人向银行等主债权人担保的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及其担保项目运行情况。

(三)、形成被担保人未能履行债务偿还的主要原因。

(四)、公司与银行等主债权人追偿被担保人债权的主要措施与效果。

(五)、代偿的法律依据及金额、时间、方式。

(六)、代偿期间保全担保债权的应急方案。

第三十四条 在发生代偿后的当日内,项目经理、风控部经理应向总经理报告,在发生代偿的1个工作日内,总经理应向董事长报告;风控部应会同担保部制定出追偿方案,经担保评审委员会和总经理审定后报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 追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为被担保人向银行等主债权人担保及代偿情况。

2、与被担保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的主要约定事项及抵押、质押、保证反担保情况。

3、反担保债权情况。

4、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生产经营、资产及债权情况。

5、抵(质)押物状况及其变现能力。

6、追偿的责任人、时间、方式及其预期效果。

第十章 事后追究和处置制度

第三十六条 代偿后追偿程序和方式

1、在发生代偿后的1个工作日内,风控部和担保部提出实施追偿方案,并向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发出担保代偿追偿通知书,并附代偿的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2、在发生代偿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司决策机构即批准实施风控部提出的追偿方案。

3、在发生代偿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司向法律顾问书面告知担保代偿情况和追偿方案。

4、在发生代偿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司应进入依法诉讼程序或与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协调担保债权债务处置办法。

5、在发生代偿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取得工商、税务、政法等相关部门和贷款银行等单位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6、追偿的方式包括:依法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破产还债;以物抵债;委托追讨;债权转股权等。

第三十七条 追偿工作责任制

1、项目经理A角为代偿项目追偿的第一责任人,对追偿工作负主要责任,项目经理B角协助项目经理A角追偿,对追偿工作负次要责任。

2、风控部为追偿工作的执行部门,对追偿工作负主要责任;业务部为追偿工作的协调监管部门,对追偿工作负次要责任。

3、对追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应给予奖励;因工作失职等具体原因使公司遭受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据担保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相结合,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十九条 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5%。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公司重大投资活动,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担保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第四十四条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提取税后利润的5%-10%作为公司法定公益金;

(三)提取税后利润的20%作为公司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积金后所余利润,用于公司发展和担保基金补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公积金可用来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财政局和监管部门。

第十二章 人事、劳动、工资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和通过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认定。

第五十条 公司的员工一律采用聘用制,并按照规定条件择优录用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全新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制定适应市场规律的人事劳动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实行固定工资加绩效工资制度,把收入分配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公司效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年度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晋升和奖惩。

第五十三条 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五十四条 公司执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三章 变更、解散、清算、破产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接受《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停止有关业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经营可能受更大损失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 政府认为公司需要解散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解散或被撤销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并由监管部门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结果报告监管部门确认。公司应当凭批准解散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将依法实施破产。

第六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时,按《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担保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提出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报 政府及监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 政府及监管部门批准,自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 份,经 政府及监管部门核准,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担保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铜官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困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经区政府批准设立铜官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分散金融风险,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官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是铜官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隶属于区政府,实行自主经营、企业化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区担保中心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第三条 担保中心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担保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担保风险,区政府设立由区财政局(国资委)、经济发展委员会、审计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监察局、统计局、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协议银行及相关单位组成的铜官山区中小企业担保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铜官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监督管理机构。设主任1名,成员若干名,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兼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作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五条 管委会负责对担保中心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批准、修改担保中心章程、担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

(二)审议决定担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三)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工作计划、经营目标及对担保中心的考核、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四)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策方案;

(五)审查担保中心呆坏帐核销和增减资金规模;

(六)随时监察担保资金的运作情况;

(七)决定担保中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担保中心在管委会领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第七条 担保中心根据业务经营和管理的需要,设立若干业务部,各部负责人由担保中心总经理提名,报管委会批准后聘任。

第八条 担保中心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执行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其他聘用人员工资实行风险工资制。其工资福利标准,由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对担保中心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奖励,由管委会负责,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 担保业务

第九条 担保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区经济结构调整方向、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

第十条 申请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税收入库级次在铜官山区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三)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五)工业企业需连续经营壹年以上,非工业企业需连续经营贰年以上,特殊情况由管委会审定;

(六)在协议银行开立帐户;

(七)区担保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担保种类主要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担保规模:协议银行按照协议比例配备贷款(按担保资金额扩大倍数以内),单笔担保金额原则上在200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 担保中心为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应向担保中心支付担保费。收费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收费标准为:担保期限在6个月以内收取担保资金数额的0.5%;6—12个月,担保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收取1.3%,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收取1%。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担保中心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从内部控制风险。开展担保业务应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5%以内,实际赔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3%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限额审批制度。单笔担保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担保中心评审通过后报管委会主任审批;1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由管委会会议集体审核批准;30万元以上或特殊的担保项目,经管委会研究提出意见后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六条 为有效分散风险,担保中心在与协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担保资金实际损失,应按协作合同约定分担。

第十七条 实施反担保措施。被担保企业在担保中心申请担保时,应当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担保,按合同额提供等额的反担保。不得重复抵押。

第十八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中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坏帐损失。风险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由管委会确定。

第十九条 区国资委、经发委、财政局等部门应对担保资金的投向和运营加强引导和监督。担保中心应建立审、保、偿、监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当被担保人出现信用恶化信号时,担保中心应加强与协作银行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协议银行协助担保公司追偿债务。

第二十条 协议贷款银行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作为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监督借款企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协议贷款银行如不履行主债权人义务,担保中心可向贷款银行提出免除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的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负责对担保中心绩效考核评价和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担保中心各项担保业务的运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重大问题报告区政府。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担保中心经费开支单笔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担保中心总经理核批;1000元以上的,由管委会主任审批,担保中心不得人为分拆单。购置大件物品(达政府采购标准的)需经管委会主任同意进行政府采购。购置房产及车辆的,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切实履行对担保中心的财务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措施。担保中心应建立并完善与担保业务相适应的财务制度,按规定要求向管委会和区财政局报送报表。

第二十四条 担保资金存入协议银行,实行专户管理。担保资金严禁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

第二十五条 对担保资金、负债、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担保中心经营利润按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分配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担保中心经营业务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尽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担保中心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

网友评论

  • (*)

最新评论

  • 访客 2022-07-01 23:19:57 回复

    资金的运作情况;(七)决定担保中心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 担保中心在管委会领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第七条 担保中心根据业务经营和管理的需要,设立若干业务部,各部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