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如何全面整改地方政府违规举借融资行为
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
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
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台公司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融资平台公司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四、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和土地融资行为,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五、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继续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制止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规范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行为。要对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或担保承诺行为进行清理整改。对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如何判断融资企业存在过度融资
过度融资,也可以称之为过度负债。过度融资简单地说,就是企业的有息负债规模,超过了企业的经营规模。由于企业过度使用财务杠杆,导致企业负债压力较大,债务到期无力偿还,企业经常处于拆东墙,补西墙的状况,更严重的是会存在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过度融资(负债)从财务角度讲,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资产负债率过高。现实中,由于每个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其资产负债率的高低没有固定的标准,但还是有一定的区间。我们知道,轻资产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较低,一般在30%左右,有的企业更低或没有对外融资;而重资产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普遍偏高,有的企业达到了80%左右,主要是固定资产等项目融资贷款,且企业资产总额中固定资产的占比较大。
一般而言,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以上,有的企业更高,会被金融机构认定为高负债率,在融资的过程中会被限制;另外的判断指标就是资产利润率,即如果企业的资产利润率低于5%以下,则企业也会存在过度融资的行为。
二、利息费用占借款总额比重较大。财务费用主要是指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费用,一般情况下,企业支付的利息费用总额与借款总额之间的比例在一年期贷款利率之间上下浮动,如果企业长期借款占比金额较大,那么企业当期支付的利息总额就会高一些(资本化利息)。
企业支付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总额,如果高于一年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且高出很多,则说明企业的短期借款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于民间借贷,或是影子银行等,那么这类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的成本相对较高,而借款企业就要承担较高金额的利息费用。如果企业支付了较高额度和高成本的利息费用,企业多半是出现了过度融资而导致的利息费用偏高的情况。
另外,不同的金融产品对企业财务费用的影响很大,如果企业的融资渠道来自影子银行,则债权类金融产品过多,比如信托产品、理财产品证券资管类金融产品等,这类金融产品的成本相对较高,则企业需要支付高额的利息费用。
三、地方性银行或民间借贷等金融机构借款的占比大。我们知道,由于不同性质的银行取得资金的成本是不同的,则提供的信贷资金的成本也是不同的。当企业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使得国有股份制银行不愿意为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时,企业为了生存,只能向当地的地方性银行和民间借贷公司进行借贷。
地方性银行或民间贷款公司的贷款条件相对偏低,贷款也就相对容易一些,而且企业借入的这部分资金,主要是用于借新债还旧债,由于高额的利息费用,导致企业的资金运行越来越困难,有的借入资金直接支付了贷款利息。
过度融资还有一个特征是,为企业提供信贷资金的金融机构很多,且多为地方性银行、影子银行和民间借贷公司的占比较大,翻看企业短期借款明细账可见企业的借款机构真的很多,有的有十几家,有的甚至有二十几家。这种状况下,也说明企业存在过度融资的状况。
六部门发文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 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管理
观点地产网讯:8月18日,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债券发行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匹配实体经济需求。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禁止结构化发债行为。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业内人士认为,《意见》的发布有助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促进建成制度健全、竞争有序、透明开放的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在促进资本形成、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推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从完善法制、推动发行交易管理分类趋同、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健全定价机制、加强监管和统一执法、统筹宏观管理、推进多层次市场建设、拓展高水平开放等十个方面,对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出具体意见。
在推动发行交易管理分类趋同方面,《意见》明确,以分类趋同为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发行管理。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相关标准应统一。非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机构应加强自律,行政部门依法监管和指导,相关标准也应统一。债券发行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匹配实体经济需求。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禁止结构化发债行为。
对于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意见》提出,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认定标准。按照承担风险能力,采取统一标准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评价。统一非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投资者标准,严禁通过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等方式变相公开发行。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能力,自主准确定价,自行承担风险。
在健全定价机制上,《意见》表示,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定价机制,确保价格形成公开、公平、公正,严禁政府部门、发行人对发行定价的不当干预,严禁承销机构通过自承自买、募集资金返存等方式变相压低发行利率、扭曲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
《意见》提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区分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不同主体的信用界限。加快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改革,防范相关隐性债务风险转移,政府不得通过企业举债融资或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各种担保,企业债务不得由政府偿还或由财政兜底,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意见》还表示,统筹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健全产品工具谱系,壮大合格投资者队伍,丰富发展多层次交易服务体系。依法建设全国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体系,坚持一级托管为主、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支持并鼓励银行办理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统筹同步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统一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和资金跨境管理,共同树立统一开放的良好形象。
央行称,下一步,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将继续协同发力,推动意见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在统筹宏观管理、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改革创新,稳步扩大双向开放,不断提升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过度融资该如何抑制?
为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符合组建条件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联合授信委员会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测算其承债能力,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联合授信额度,企业在额度内享有自主融资权利。
对违反银企协议,提供虚假信息,超出联合授信额度对外融资,逃废成员银行债务的企业,可由牵头银行组织成员银行按银企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进行联合惩戒。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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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率超过70%以上,有的企业更高,会被金融机构认定为高负债率,在融资的过程中会被限制;另外的判断指标就是资产利润率,即如果企业的资产利润率低于5%以下,则企业也会存在过度融资的行为。二、利息费用占借款总额比重较
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台公司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