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 1、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
- 2、融资租赁监管管理办法
- 3、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 4、上海自贸区迎融资租赁“新政”,都有哪些解读
- 5、汽车融资租赁:亟待规范的市场“新引擎”
- 6、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
规程如下:
第一条:为明确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非现场监管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报告路径,完善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提升非现场监管质量,依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非现场监管是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通过收集融资租赁公司相关报表数据、经营管理情况和其他内外部资料等信息,对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和分析处理,及时作出经营评价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监管过程。
第三条:银保监会负责制定统一的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则和监管报表,督促指导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加强监管信息共享。
第四条: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
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其非现场监管工作由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予以配合。
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的监管指标和业务指标与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合并计算。
建立分支机构、特殊项目公司(SPV)所在地与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监管协作机制,共享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特殊项目公司(SPV)监管信息。
第五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实施非现场监管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原则,持续全面识别、监测、评估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状况。
第六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实施非现场监管时,应当以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为主要监管对象,遵循法人监管原则,强化法人责任。
第七条: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四个阶段。
融资租赁监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八条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流通发〔2013〕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商务部制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2013年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9月18日
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八条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九条 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 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自贸区迎融资租赁“新政”,都有哪些解读
为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功能,近日,上海发布《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争取到2020年,实现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显著提高,融资租赁资产规模占全国比重达到30%以上。据悉,《实施意见》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支持在自贸区设专业子公司
《实施意见》指出,支持自贸区先行先试,促进融资租赁业集聚发展。在做好各项服务配套方面,继续加大对融资租赁产业的扶持力度,设立专项资金;推进建设融资租赁服务创新基地;支持搭建融资租赁资产交易服务平台等。
“探索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搭建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等条款,在去年浦东出台的《关于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有所涉及。
同时,《实施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飞机、船舶和重大装备等租赁业务。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以绝对控股方式设立单机单船等特殊项目公司。允许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单机单船等特殊项目公司实行住所集中登记,且与母公司住所相同。允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飞机、船舶等专业子公司并可持续经营多个飞机、船舶等项目。
交银租赁和招银租赁等租赁公司已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专业子公司。交银租赁相关负责人日前在参加“上海自贸区三周年总结评估企业座谈会”时表示,上海自贸区挂牌后,交银租赁首家获批在区内设立航空航运专业子公司,目前注册资本已增至15亿元,“按照监管要求既可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也可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但资产的管理均由自贸区专业子公司负责,自贸区成立三年以来新增业务已超过了之前业务总和。”
允许开展本外币资金池
利用上海自贸区的政策优势,《实施意见》还支持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利用外债,举债的外债可调入境内存放在外债专户,实行支付结汇或意愿结汇使用。同时,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
《实施意见》还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池业务,通过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境内成员公司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实现境内外资金的统一调配。在现行规定允许境内外币划转的范围之外,积极探索境内外汇资金划转管理的新模式,在交易真实、合理的前提下,融资租赁母公司与境内特殊项目公司之间的外币资金划转可向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提出申请。
为加快通关速度,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租赁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对注册在自贸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公司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照物流实际需要,努力协调异地监管,便利通关手续。
鼓励融资租赁业兼并重组
在培育市场方面,《实施意见》还提出应不断拓宽融资租赁服务领域,鼓励引导境内外资本来沪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具有优势产业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增资扩股等扩大规模、拓展业务,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支持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租赁和跨境兼并,培育跨国融资租赁集团;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为融资租赁企业配套服务的专业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相关行业。
截至今年6月底,浦东新区集聚的融资租赁企业达1772家,较去年年末增加239家。
《实施意见》指出,将建立市级层面融资租赁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由市商务委、市金融办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快落实本实施意见。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分工合作,落实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细化政策措施,并搞好与国家相关部门的衔接,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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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亟待规范的市场“新引擎”
与传统的金融贷款购车不同,汽车融资租赁模式将汽车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消费者以长期租赁的方式获得车辆的使用权,之后逐月支付租金。待租赁期满后,消费者可以选择按照车辆残值购买该车辆。
一边是“只用车价的0-10%就开上新车”、比传统金融渠道更容易拿到贷款的甜头;一边是千人维权、上百份诉讼的风波……提到汽车融资租赁,不少消费者的心情像坐了一回过山车。
近年来,这种新型的大额分期购车方式持续“走俏”。业内估算,汽车融资租赁市场将在2021年达到3897亿元的巨大规模。然而,由于部分消费者对于该模式的理解不够,加上缺乏监管、部分企业操作不规范,这样看上去诱惑力十足的新模式却一度引发争议。
有专家指出,汽车融资租赁的优势在于大大降低了汽车消费门槛,可以使暂时不具备购车能力的潜在客户,转换成为真实的消费者。这对于中国汽车市场复苏和推动形成国内大循环来说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但同时,消费者对全新的商业模式和产品往往比较陌生,很难像专业人士一般理解得那么透彻。因此如果有商家故意误导消费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恶意牟利,再加上行业监管尚不健全,就可能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
作为新兴业务模式,汽车融资租赁如何避免“异化”?各汽车融资租赁平台如何从消费者维权诉求中吸取经验教训?监管部门应如何“立规矩”,避免这一新模式口碑频亮红灯?面对这些疑点,记者进行了深度调查。
“上车”门槛再降低,融资租赁能解决什么问题
在欧美某些成熟汽车市场,融资租赁模式起步较早。
“进入下半年后,来店里看车的顾客变多了。其中,售价在15万元左右的自主品牌SUV最受欢迎,销量占比接近60%。”四川南充某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销售主管蔡元发现,很多消费者希望尽量少花钱就能开上一台不错的新车,实现“出行自由”。
按照2018年公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定义,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事实上,在欧美某些成熟汽车市场,融资租赁在新车销售中的渗透率已占到30%左右。
与传统的金融贷款购车不同的是,汽车融资租赁模式将汽车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消费者以长期租赁的方式获得车辆的使用权,之后逐月支付租金。待租赁期满后,消费者可以选择按照车辆残值购买该车辆。
也就是说,在消费者租车期间,汽车的所有权归汽车租赁平台;等租期满了,完成过户后,汽车的所有权才转移给消费者。
“将潜在的消费需求转换为真实的消费,这对于加快汽车市场复苏具有重大意义。”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薛旭看来,汽车融资租赁的优势在于大大降低了汽车消费门槛,可以使暂时不具备购车能力的潜在客户,转换成为真实的消费者。
以目前国内新车的平均零售售价15万元为例,如果在传统渠道买车,一般首付为全款的20%-40%,再加上约10%的购置税、约5000元的保险、上牌费用以及其他“隐形消费”,至少需要一次性支付5万元。
与之相比,宣称“1成首付,先租后买”的汽车融资租赁无疑更接地气,也更受到年轻消费者的青睐。
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随着用惯了“花呗”的年轻人即将或者已经成为购车主力,包括汽车融资租赁在内的汽车金融将愈发炙手可热。
“95后消费者对用车需求更加理性,对低首付金融方案的需求也就更加明显。”由汽车之家与全球咨询公司德勤联合推出的《2020中国Z世代汽车消费洞察报告》显示,仅有38%的95后消费者会选择全款购车,包括汽车融资租赁在内的汽车金融产品成为这届年轻人的“更优选”。
该报告指出,95后年轻消费者对汽车使用权的需求逐渐高于所有权,这为丰富、灵活的汽车融资租赁以及共享汽车产品的长远发展提供了肥沃土壤。
25岁的湖北小伙陈瑞经过几番对比后,选择了汽车融资租赁。他理由十分直白:“去年刚刚买房结婚,手头有些紧。”
“其实我考完驾照后几乎就没怎么开过车。但由于工作调动,每天上班通勤距离有十几公里,买辆车代步是刚需。”陈瑞坦言,对于刚工作不久的小两口来说,房贷、孩子教育就占用了家中的绝大部分收入,不得不想办法压缩其他开支。
毛豆新车已在辽宁、广东、河北、河南等地推出“汽车下乡”。在辽宁省商务厅二级巡视员张毅看来,此举能提升市场人气、提振消费信心,同时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在车好多集团高级副总裁、毛豆新车负责人白如冰看来,除了通过低首付、宽信审的方式大大降低了用户的汽车消费门槛,汽车融资租赁的另一大优点,是优化我国汽车消费的区域结构。
“以四川省为例,成都的千人汽车保有量约为300辆,而省内其他地区还不到100辆。这说明,中国汽车消费市场——尤其在以三线及以下城市和农村、乡镇为代表的下沉市场——仍有巨大的汽车消费潜力可挖。”白如冰分析说,如果仅以传统卖车模式很难充分挖掘这部分市场的潜力。
一方面,目前被视为汽车流通主要渠道的3万多家4S店大多集中在城市,其中一二线城市又占去了绝大部分。由于投资规模大、运营成本高,传统4S店很难在三线及以下城市尤其是县区和农村市场找到生存土壤,因此其覆盖能力也就十分有限。
另一方面,在传统金融模式下,高额的首付款和较严格的信用审核让大部分下沉市场消费者望而却步,从而限制了当地的汽车消费水平。
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前三的上海、北京、浙江均超过3万元,而中西部省份大多不足两万元。
“融资租赁的本质是金融产品,因此服务品质十分重要。”薛旭提醒说,企业不要用北上广深的思维看三线及以下城市,不同商业模式可通过差异化竞争获取自己的客户。
比方说,在充分合法利用用户大数据的前提下,一些主打融资租赁的汽车新零售服务平台可以加快线上线下渠道的融合,迅速分析、掌握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在我国汽车消费尚未见顶,且区域消费不平衡的背景下,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空间十分广阔。”据白如冰透露,该公司已在四川南充、陕西咸阳和广东、河北、河南、辽宁等地推出“汽车下乡”。“2019年,毛豆汽车下乡所覆盖区域的销量增幅高达386.7%,彰显了下沉市场强大的汽车消费潜力。”
看上去很美却“槽点不断”,行业洗牌该洗走谁
由于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准入门槛不高、竞争者良莠不齐,一些商业欺诈和纠纷不仅为消费者带来了麻烦,也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阻碍。
和所有有争议的新事物一样,有不少企业和消费者兴冲冲地入局汽车融资租赁,却交了高昂的“学费”。曾经吸引人眼球的宣传口号,却成了消费者口中的“套路”。
记者翻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涉及汽车融资租赁的近160多封文书后,发现消费者诉讼的核心点高度集中,均围绕着“买车变租车”、电子协议或征信记录等被修改、过户困难、收车、担保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等展开。
“商家对消费者玩套路引发纠纷,必然会导致消费者对汽车融资租赁这种模式失去信心,最终还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是汽车融资租赁健康发展的首要条件。
他认为,由于消费者与企业的信息天然不对称,必须加强行业规范,避免有些别有用心的企业误导、欺诈消费者。“比方说,究竟是买还是租,每个月利息怎么算、每一笔服务费是多少,都要在签合同前明明白白地说清楚。”
“与传统汽车消费模式相比,汽车融资租赁更为复杂,因此有些消费者对汽车融资租赁的认知不够,引发对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和企业的误解,从而阻碍了行业发展。”作为汽车融资租赁平台操盘手,白如冰向记者坦言,由于该行业准入门槛不高、竞争者良莠不齐,一些商业欺诈和纠纷不仅为消费者带来了麻烦,也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阻碍。
由于目前征信系统不健全,二手车评估系统和流转系统不够成熟,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投入较大成本进行风险控制。
记者调查发现,在广告宣传中,部分汽车融资租赁平台只突出首付低,却不强调汽车所有权不在客户手中以及费率较高。那些用车心切的消费者很难抵御这样的诱惑,在不明具体事宜的情况下就签了合同。
而对于企业来说,由于目前征信系统不健全、二手车评估系统和流转系统不够成熟,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投入较大成本进行风险控制。
“由于购车首付低,骗贷实施成本不高,汽车又是大件商品,一旦发生骗贷,企业损失严重。”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有些公司签约时只审核驾驶证、身份证、信用卡等基本信息,因此容易被黑户盯上。
对此,薛旭建议说,企业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而盲目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其实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双向选择。消费者不会选择信誉不佳的企业,企业也不能把车卖给没有购买能力的人。”
“如果企业因为风险控制增加过多成本,反过来又会影响金融租赁的商业模式。”白如冰举例说,汽车在租赁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事故、损毁、被盗、被查封,或是因交通违规被追责等贬值风险。因此租赁期满后,如何避免残值纠纷、二手车能否顺利流通进入消费市场,都成为汽车融资租赁平台需要花大力气解决的难题。
盘和林认为,面对汽车融资租赁这个潜在金矿,通过欺诈消费者竭泽而渔、劣币驱逐良币的方式绝不可取。“企业和消费者都要遵守市场规则、充分尊重双方意愿,在市场的优胜劣汰中,这个行业才能得到良好发展。”
终结市场乱象,点燃消费升级的“新引擎”
过去几个月,各级金融监管部门“新招频出”。从整顿异常经营企业,到发布业务规范要求,无不体现出加强监管、整肃行业的决心。
好消息是,监管的防火墙正在建立。
8月25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下发文件,引导该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该红头文件提出了12条业务规范要求,其中包括“不得在公司宣传及合同签署过程中使用‘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内的描述”,以及“在合同签署前或签署时应向承租人充分提示风险以保障其知情权”“确保承租人知悉并明确同意融资租赁合同中各项费用”等。
此外,8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由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改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这对融资租赁公司及时跟踪数据变化,研判LPR的未来走势,完善合同定价机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专业委员会委员陈龙飞律师撰文称,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在合同中规定详细的租金收取方案,若采用浮动利率,则需明确调息周期、LPR每波动多少BP租金所相应调整的比例以及租金变动的通知形式等合同细节。
事实上,过去的几个月中,各级金融监管部门“新招频出”。从整顿异常经营企业,到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无不体现出加强监管、整肃行业的决心。
“要全力推动国民经济恢复正常循环。金融和实体经济共生共荣。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和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撰文指出,要努力实现稳增长和防风险长期均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金融支撑。
正如他所说,为遏制衰退,经济活动急剧收缩时,金融活动反而必须扩大。当“更活在当下”的年轻人遇上汽车市场史无前例的巨大挑战,包括车企、经销商、银行和汽车融资租赁平台在内的各界都将视线转移到了汽车金融上,试图以融资租赁等方式撬动汽车市场。
据了解,2018年以来,各大主机厂相继在原有汽车金融公司的基础上成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试图为新兴客户提供更多的金融购车解决方案。
今年3月,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6.7亿元后,东风日产融资租赁正式完成工商更名登记手续。此举被视为东风集团“做大汽车金融”战略的再次落地。
2019年,毛豆新车“汽车下乡”所覆盖区域的销量增幅高达386.7%,彰显了下沉市场强大的汽车消费潜力。
“融资租赁在国内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是已展现出广阔的价值空间。”东风日产融资租赁执行副总经理孔德春表示,融资租赁服务与新能源汽车普及、共享出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主机厂纷纷布局移动出行的风口,融资租赁将作为重要的黏合剂,实现移动出行车源方与平台方合作多样化。
随着内循环被视为中国经济增长、百姓收入提高的根本动力,“释放潜在的市场需求”成为一张社会各界共同思考的答卷。作为国内消费市场的顶梁柱,汽车消费自然是其中的必答题。
“我国千人汽车保有量仍然较低,且区域消费不平衡,因此汽车融资租赁在我国仍有十分广阔的市场空间。”白如冰充满信心地说,汽车融资租赁有望成为挖掘汽车消费潜力、促进汽车消费升级的新的主流模式之一。
业内专家也对“从使用端入手提振汽车消费”提出了建议。
“汽车消费实际上可以看作两部分,一是购买;二是使用。”薛旭表示,在使用端,改善解决城市道路拥堵、鼓励共享出行,增加自驾游服务组织、打造美好的汽车生活,都可以有效刺激人们的购车需求。
“归根结底还是要提高居民收入,同时让人们驾车出行的体验越来越好。”盘和林建议,尽快通过融资租赁等多种发展方式为汽车消费复苏指明“出路”,它将为刺激消费市场、促进国内经济大循环作出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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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八条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九条 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 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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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国内大循环来说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消费者对全新的商业模式和产品往往比较陌生,很难像专业人士一般理解得那么透彻。因此如果有商家故意误导消费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恶意牟利,再加上行业监管尚不健全,就可能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作为新兴业务模式,汽车融资租赁如何避免“异化”?各汽车
加快汽车市场复苏具有重大意义。”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薛旭看来,汽车融资租赁的优势在于大大降低了汽车消费门槛,可以使暂时不具备购车能力的潜在客户,转换成为真实的消费者。以目前国内新车的平均零售售价15万元为例,如果在传统渠道买车,一般首付为全款的20%-40%,再加上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