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 1、全国地税今年有什么新政策
- 2、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否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3、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 4、财税39号还有效吗
- 5、金融单位销售黄金如何缴纳增值税及消费税
- 6、财税39号还有效么
全国地税今年有什么新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起,一批税收新政开始实施。为了帮助纳税人掌握最全最新的税收政策,湖南地税网站整理了2015年1月份开始实施的税收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重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修订后于2014年11月发布。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适用本申报表。
同时宣布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等4个文件。
修订后的申报表采取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对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的方法。修订后的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2.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重点解读:《计税办法》共4章共43条,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在制度设计上确立了税法优先原则,个体工商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与新《计税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新《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
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表述方式,确定了收入总额的范围和收入项目,确定了税前扣除的原则和不得税前扣除的范围标准,界定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重新定义和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亏损和亏损弥补期限,对准予税前扣除的税金采取了反列举的表述方式等相关内容。
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工资薪金支出,“五险一金”及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三项经费”支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支出,固定资产租赁费支出,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支出,开办费、捐赠支出,摊位费等支出项目的扣除标准及相关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3.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重点解读: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明确转让收入: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就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转让所得。
规定核定情形:针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规定了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且规定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选择核定方式。同时,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又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4.发文字号:财税〔2014〕122号
重点解读: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作风建设“巩固深化拓展”主题活动方案》的通知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本)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4〕137号
重点解读:2015年1月1日起,试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本。
《规范》2.0 版本立足税务部门的前台服务,涵盖纳税人依申请和税务部门依职权的服务事项,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权益维护、文明服务等9 类76 项236 个服务事项的1372 个服务规范。
服务规范分基本规范和升级规范。基本规范是指基于现行制度规定和征管流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的税务机关必须做到的基础性服务规范。升级规范是指在总结归纳部分地区已经实现的创新服务措施基础上,按照税收现代化要求制定的提升性服务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组织实施升级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
5.发文字号:税总发〔2014〕127号
内容提要:《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对稽查案件的立卷及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及装订归档、电子文件管理、数字化处理和稽查案件的利用(查阅、借阅、调阅、复制)等作了详尽规定。《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排列顺序》和《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基本文书式样》作为管理办法的附件同时发布。
税务稽查案卷是指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在依法履行税务稽查职责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以及电子数据等形式的过程记录。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完整、准确、客观、规范,方便利用,防止损毁、丢失和泄密。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做好税务稽查案卷立卷、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是为了指导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安全规范管理,制定的指引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的一般路径和基本方法。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的利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6.发文字号:税总发〔2014〕156号
重点解读: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4〕98号
重点解读: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其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本通知附件《原材料和商品编码表》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7.发文字号:财关税〔2014〕54号
重点解读: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78个税号钢材产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已取消该78个税号)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合同,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5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否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规定:“一、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税务局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规定:“一、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财税39号还有效吗
根据你的提问,共找到以下相关答案,请与实际核对后使用:
1、财税[2012]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
税屋提示 —— 依据财税[2014]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本法规第九条第(二)款第6项及附件9 自2014年1月1日起 废止。
2、财税[2016]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有效
3、财税[2017]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全文有效。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有效。
金融单位销售黄金如何缴纳增值税及消费税
金融单位销售黄金,不属于则不缴纳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财税39号还有效么
根据你的问题,共查到以下相关信息,请结合实际需要使用:
1、财税[2012]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条款失效]
特别提示~~依据财税[2014]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本法规第九条第(二)款第6项及附件9 自2014年1月1日起 废止。
相关条款参考后续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
2、财税[2014]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仍然有效
3、财税[2016]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仍然有效
4、财税[2015]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仍然有效
5、财税[2017]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仍然有效
6、财税[2004]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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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
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
管理基本文书式样》作为管理办法的附件同时发布。税务稽查案卷是指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在依法履行税务稽查职责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以及电子数据等形式的过程记录。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完整、准确、客观、规范,方便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