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贵金属办法,中国银行贵金属保证金比例

第三方分享代码
hacker 3年前 (2022-07-17) 生活 70 1

介绍:

贵金属交易规则都有哪些

一,依据相关的政策、法规、法律制定本规则,旨在规范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的贵金属现货挂牌交易行为,保持交易秩序的正常进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二,贵金属交易的所有行为都要坚守“公正、公平、公开”。

三,挂牌交易商指的是依据《贵金属交易市场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交易市场审核批准的会员单位,从事贵金属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

四,会员的挂牌采购或挂牌销售的交易活动需依据供需情况进行,会员在挂牌销售或采购时必须注明贵金属价格、名称、质量标准、成色、生产厂家、交提货方式、交易地点、品牌、数量等相关情况,与此同时会员必须保证现货存量的充足。

五,会员报价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定价,也可以选择交易市场中间指导价。

六,中间指导价的制定是贵金属交易市场根据伦敦及时行情价格,结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换美元基准汇率得出。

七,贵金属的报价单位制定规则是挂牌现货铂金、钯金是人民币元/克,保留到元的小数点后两位作为报价;挂牌现货白银是人民币元/千克,保留到元的整数位作为报价。

八,报价时间是除国家法定假日、结算时间和国际市场休市除外的每周一至周六开市。周一6:00至周六6:00;结算休市时间:交易日内4:00至6:00。

中国人民银行金银收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金银收购管理,增加国家金银储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金银管理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委托收购金银的单位。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购金银实行“统一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委托收购金银的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收购牌价收购金银。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委托收购金银的单位收购金银以“克”为计量单位。第二章 种类、范围第六条 收购金银的种类:

(一)金银条、块、锭等;

(二)金银币;

(三)金银制品;

(四)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五)金银边角余料。第七条 收购金银的范围:

(一)矿产和冶炼副产金银(厂矿金、银);

(二)“三废”回收金银;

(三)企业清仓金银;

(四)出土无主金银;

(五)个人交售金银;

(六)执法部门缉私罚没的金银;

(七)单位交售的受赠金银及死当金银;

(八)其他应收购的金银。第三章 质量标准第八条 收购高色厂矿金,其金含量不得低于99.9%。第九条 收购一般厂矿金,其金含量不得低于50%。采用混汞法冶炼的黄金,交售者应先作排汞处理。砂金须熔化成形。第十条 “三废”回收、缉私罚没、企业清仓、个人交售的黄金及其他非厂矿金均视同杂金收购。

收购首饰金,应先行剔除其中所含的独立非金物(如珠宝等)及外表杂物后确定金含量。

金币、金质纪念章,按含金量计价收购。第十一条 收购高色厂矿银,其银含量不得低于99.9%。第十二条 收购一般厂矿银,其银含量不得低于70%。第十三条 “三废”回收、缉私罚没、企业清仓、个人交售的白银及其他非厂矿银均视同杂银收购,可比照杂金收购条款处理。第十四条 收购银元,单枚重量应不低于25.6克,含银量不低于84%,低于上述标准的按杂银收购。除各版中华苏维埃银币不论其重量和成色高低一律按银元收购外,其他银币符合银元标准的按银元收购,不符合的按含银量计价收购。第四章 机构与人员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根据收购业务的需要确定金银收购点。委托其他机构收购金银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第十六条 重点产金银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地(市)分行、县(市)支行可根据收购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金银收兑员。非重点产金银地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县(市)支行的金银收兑员可由货币金银部门有关人员兼任。第十七条 金银收兑员应选配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经专业岗位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建立金银收购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度。第十九条 金银收兑人员,除特殊原因外,不得随意调换工作岗位。第五章 器具与管理第二十条 各金银收购点应配备经国家许可的金银收购器具和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第二十一条 金银收购器具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按种类、规格、价值造册登记,定期进行盘点、检查、维修。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建立金银对牌实物帐,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第六章 计划与执行第二十三条 金银收购实行计划管理。黄金收购计划为指令性计划。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根据上年金银收购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本年金银生产计划,编制年度金银收购计划(附式一)并逐级汇总上报。年度金银收购计划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报达总行。上报时应附带文字说明材料,内容包括:

(一)上年金银收购计划执行情况;

(二)上年金银生产和收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本年金银收购计划的编制依据。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应依据总行下达的金银收购计划(附式二),按月或按季制定具体的收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 调整年度收购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于第三季度末向总行上报调整收购计划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调整。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按时、准确填报《金银收购配售动态旬报表》(附式三)、《全辖金银收付库存月报表(附式四)、“收兑厂矿金月报表”(附式五)、《年度金银收购计划执行情况表》(附式六)。省级分行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总行上报辖区内金银生产、收购等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柜面人员在办理现金业务中,如果发现收兑的已退出流通人民币经鉴别是假币,也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别管理办法》予以收缴。

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假币收缴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假币收缴是行政行为,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收缴假币的权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赋予的。

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收缴人对被收缴的假币真伪存在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到当地人民银行提出鉴定申请。

四、《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众无论何种原因取得假币,应当主动上缴至公安机关、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主动上缴持有的假币是公众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五、《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因此,贵金属纪念币也属于人民币范畴。

六、《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要求需在办理现金收付时采集、存储人民币冠字号码。冠字号码记录要覆盖到营业网点的柜台、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三种支付渠道,记录券别为100 元和50 元现钞,冠字号码记录保存时间要求不少于3 个月。

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取款人提出金融机构向其付出人民币时夹杂假币的质疑,公众可持身份证、取款凭证要求由金融机构以提供取款现钞冠字号码的方式进行查询举证。业务录像资料要求的保管期限也是不少于3 个月。在相应记录保管期内,金融机构都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加强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金是指未锻造金,黄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附1)。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第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一)一般贸易;

(二)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第五条 国家黄金储备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金质铸币(包括金质贵金属纪念币)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机构办理。第六条 获得黄金进出口资格的市场主体应当承担平衡国内黄金市场实物供求的责任,进出口黄金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内登记,并完成初次交易。第七条 黄金进出口和公益事业捐赠黄金制品进口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和审批。

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受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审批。第八条 申请黄金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金融机构会员或做市商,具备黄金业务专业人员、完善的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和稳定的黄金进出口渠道,所开展的黄金市场业务符合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并且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

(二)是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年矿产金10吨以上、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在境外黄金矿产投资规模达5000万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者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的矿产企业;

(三)在国内有连续3年且每年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在境外有色金属投资1亿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的矿产企业;

(四)承担国家贵金属纪念币生产任务进口黄金的生产企业;

(五)为取得国际黄金市场品牌认证资格进出口黄金的精炼企业。第九条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二)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三)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第十条 申请黄金进出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附2);

(三)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黄金进出口合同及其复印件;

(五)加盖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2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内部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有关材料;申请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实物黄金库存量证明;

(八)黄金矿产的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复印件、商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批复文件复印件、银行汇出汇款证明书复印件,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开采黄金有关证明,企业近3年的纳税记录,申请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具的黄金产能证明和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的登记证明。

前款其他材料未发生变更再次申请黄金进出口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项和第四项材料;前款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

相关推荐

网友评论

  • (*)

最新评论

  • 访客 2022-07-18 01:41:43 回复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换美元基准汇率得出。七,贵金属的报价单位制定规则是挂牌现货铂金、钯金是人民币元/克,保留到元的小数点后两位作为报价;挂牌现货白银是人民币元/千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