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 1、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础问题有哪些?
- 2、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 3、在会计和出纳日常工作中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常见问题和疑难问题有那些?(高分悬赏追加)
- 4、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问题?
- 5、请教财务人员 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 6、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础问题有哪些?
1、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是没有综合所得这个概念的,自然也没有汇算清缴这个概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啊,并且要办理。汇算清缴。那么大家注意什么问题呢,我们有一种大神的叫无住所的个人。大家注意无住所的个人,那他可能构成居民,也可能构成非居民。无住所的个人呢,如果构成居民也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2、综合所得的范围
包括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是所有的个人所得都需要汇算清缴,只有四项综合所得才需要汇算清缴。
买彩票的所得?开个个独或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出租房屋的租赁收入,是不是综合所得呢?不是。所以不需要汇算清缴。
3、汇算清缴的概念
一个居民个人在一个年度内,要把他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这四项收入自行汇总,来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然后用这个年度的应纳税额减去他已经预扣预缴的税额,来确定它纳税年度应补税或者退税的金额,这个过程,就是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感谢您的提问,首先,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是每月5000元,一年60000元的扣除额。也就是说每月达不到5000元实发工资额以上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公司未给你缴纳五险一金是违法的,这个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并不是本人说放弃缴纳,就可以不缴纳的。你公司的财务或人事并不正规,给企业造成潜在纳税风险,个人所得税是由企业代扣代缴的,是体现在工资中。如果应发工资与实开工资一致,并未扣除五险一金。而在个税软件发现申报数据与实际开到手里金额不一致,可以先索要工资条与个税申报比较。对于公司在个税申报的时候为什么不申报一样数据,更多是怕税务进行稽查,因为每月工资一致是不可能,这个月有可能有加班产生了加班费,就与上月工资不一致。
最后,个税是涉及个人利益,应学习税法知识,去解决实际遇到问题。
在会计和出纳日常工作中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常见问题和疑难问题有那些?(高分悬赏追加)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在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同时,人们还应懂得利用各种手段提高家庭的综合理财收益,进行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 尤其是随着收入的增加,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避税也是有效的理财手段之一。那么,怎样才能合理合法地来进行个人所得税避税呢?从目前看,个人可以通过投资 避税和收入避税两种方法有效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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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避税:理解掌握政策除了投资避税之外,还有一种税务筹划方法经常被人忽视,那就是收入避税。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导 向的因素,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税收方面合理避税,提高自己的实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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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那些希望自主创业的人,根据政策规定,在其雇佣的员工中,下岗工人或退伍军人超过30%就可免征3年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于那些事业刚刚起步的人而言,可以利用这一鼓励政策,轻松为自己免去3年税收。6 F3 Z9 l# x- c! g( T
( {0 f- i$ ~; s中国会计社区,会计,注册会计师,会计论坛,会计社区 而对于大众而言,只要掌握好国家对不同收入人群征收的税基、税率有所不同的政策,也可巧妙地节税。小王是一家网络公司的职员,每月工资收入4500元, 每月的租房费用为800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在工资收入所得扣除2000元的费用后,对于500-2000 元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0%,2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5%.按照小王的收入4500元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4500元-2000元,即 2500元,适用的税率较高。如果他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达成一致,由公司安排其住宿(800元作为福利费用直接交房租),其收入调整为3700元,则 小王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元-20000元,即1700元,适用的税率就可降低。
对于那些 高收入人群而言,合理避税和节税就显得更为重要。张先生是一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年薪36万元,一次性领取。按照国家的税法,他适用的最高税率高达 45%,如果他和公司签订合同时将年薪改为月薪的话,每个月3万元的收入能使他适用的最高税率下降到25%,节税的金额是相当可观的。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和偶然所得等均属应纳税所得。因收入不同,适用的税基、税 率也不尽相同,从维护纳税人的自身利益出发,充分研究这些法律法规,通过合理避税来提高实际收入是纳税人应享有的权益。我国和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繁 多,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一般纳税人很难充分理解并掌握,因此大家除了自己研究和掌握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之外,不妨在遇到问题时咨询相关领域的专业 人士,如专业的理财规划师、律师等,以达到充分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一、利用人的流动方式进行国际避税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往往把拥有住所并在该国居住一定时间以上的确定为纳税义务人,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 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如何使自己避免成为某一国居民,便成为规避纳税义务的关键。这就使一些跨国纳税人能自由地游 离于各国之间,而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从而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避税目的。在我国对外开放后,随着国际间人员、技术和经营业务交流与往来的不断扩 大,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避税方法。
二、通过财产 或收入的转移进行避税这种方法是在财产或收入的所有者不进行跨越税境的迁移,也即是不改变居住地和居民(公民)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相 应的机构,将自己取得的财产或收入进行转移、分割,以规避在居住国缴纳所得税或财产税,享受他国的种种税收优惠和待遇。
三、利用延期获得收入 的方法进行避税在个人收入来源不太稳定和均衡的情况下,个人以通过延期获得收入,把某一时期的高收入转移到收入较低的那一纳税期,使各个纳税期的应纳税所 得额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减轻应纳税义务。这种方法,对承包者、租赁者及其它非固定收入者比较有效。
四、把个人收入转换成企业单位的费用开支以规避个人所得税比如把企业单位应支付给个人的一些福利性收入,由直接付给个人转换为提供公共服务等形式。既不 会扩大企业的支出总规模、减少个人的消费水平,又能使个人避免因直接收入的增加而多缴纳一部分个人所得税。这些方法实质上是把个人的应税所得变成了个人直 接消费来躲避个人所得纳税。
五、投资避税法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或从事发明创造、专利研究的人来讲,假如你已经取得了经营成果,并且申请了专利,你是准备出卖专利,还是投资建厂,一般讲,你大概可以选择的办法是:
1.出卖专利,以取得收入。
2.个人独资兴办企业。
'几种方式孰优孰劣,评判的标准多种多样,下面我们就税收来看,是什么方案更好。
8假如,你的这次专利权的转让收入为30万元,如果你出卖专利收入。那么,你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应纳所得税=30万×(1-20%)× 20%=4.8万元税后利润=30万-4.8万=25.2万元
个人实际取得收入25.2万元,因为专利转让为一次性收入,那么你将不会有第二次。
如果你是希望这项专利能给你今后相当长时间都能带来收益的话,还是选择投资经营为好。如个人投资建厂经营,通过销售产品取得收入,由于新建企业,大多 都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而且你的专利权不是转让,所以在你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单独为专利支付税收。你的收入与税收负担之比,必然优于单纯的缴纳专利 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与他人合伙经营,你出专利(折股),对方出资,建立股份制企业,根据各自占有企业股份的数量分配利润。你仅需要负担投资分红所负的税收额,而股票 在你没转让之前,不需负担税收。所以你是通过专利,即取得专利收入,又取得经营收入,与之单独的专利转让来讲,你的税收负担是最轻的。中国会计社区! 六、工资避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等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收入实行合并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凡月收入超过2000元者需要征税。如何降低这方面的税收负担呢?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是合法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2)成本低廉,合乎经济原则;
(3)作出有效的事先安排和适当的呈报。
税收计划的制订,就是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对个人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作出的收入安排,诸如,在不改变消费水平的情况下,通过改变消费方式来改变 现金和实物支出的帐户性质;通过收入的时间和数量,支付方式变化,达到降低名义收入额之目的,进而降低税率档次,以降低税负或免除税负。
避税策略避税策略的安排能够使你的税负降低,但不会降低国家的税收。因为许多方案的选择是以避免某一税收而代之以其它税收来执行的,有些方案是以减轻个人负担,增加企业负担来实现的。
对于工资、薪金收入者来讲,企业支付的薪俸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如何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稳定或略有提高而税收负担又不增加,是规避个人所得税的主 要问题。这部分收入按月计征,即根据月收入水平累进课税。最低税为0%,最高税率为45%,当你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要求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 税负,但是,工薪税是根据你的月实际收入来确定的,这就为税收规避提供了可能的机会。
高薪是社会评价人的能力和地位的一个标准。事实上,高薪并不为提供高消费水平。因为,高薪是指你在纳税年度内的各时期收入高于其它人的收入量,当这个收 入量超过累进税率的某一档次。那么你将支付高税率的现金收入。工薪的组成主要是依人的劳动能力和再生产需要确定的。所以你的工资既有劳动量的体现,又有消 费水准的参考。如果你的所有消费都是从实际取得现金后实现以及部分消费以现金实现,另外部分以实际受益相结合取得,那么后者的收益实际超过前者。因此运用 比较收益是税收规避中需要首先研究的,它是税收计划制定的一个重要条件。
总之,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 的个人,规避税收主要是在保证消费水平提高的前提下,降低所得额,达到减轻税负之目的,对于企业来讲,要在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的前提下,合理地选择职工收入 支付方式,以帮助职工提高消费水平。单纯地增加现金收入是不可取的,盲目地提供福利待遇和公费支付私人款项,是不合法的,必然会给企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 响,最终会影响职工收入。
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问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居民收入迅速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明显的改善和提高,市场将在资源配置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可以有效的提高效率,却无法兼顾公平。因此,政府应当恰当地运用经济杠杆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再分配过程加以调节。个人所得税作为具有调节功能的财政工具,理应担此重任。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1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1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由英国首创,历经两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现代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并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晚,自1980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城市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连年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迅速发展,税收收入基本上呈几何级数增长:1985年突破了1亿元,1993年达到46.82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中将以上3税合并,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税制改革后,1995年即达到了145.91亿元,至2003年已达到1417.18亿元。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至此,个人所得税已进入中国的千家万户,与每个公民的利益直接相关,引起理论界和大多数百姓的普遍关注。90年代以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亦随我国经济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税收总量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快速提高。个人所得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逐步增长。在全国相当多的省、市,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仅次于营业税的第2大地方税种,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1。例如,在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就已经成为地方工商税收中仅次于营业税的第2大税种。据统计,北京市个人所得税收入上升很快,个人所得税近5年来平均每年递增49%,占地税的20%左右。从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变化情况看,个人所得税已成为近年来各税种中税收收入增长幅度最快的1个税种,1993年以来年平均增幅达40%,199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993年的7倍。1994年全国征收个人所得税72.67亿元,比上年增长55.28%,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1.41%。1995年全国征收131.39亿元,比上年增长80.8%,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2.2%;1996年全国征收193.06亿元,比上年增长46.95%,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2.8%;1997年全国征收259.55亿元,比上年增长34.44%,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3.2%;1998年全国征收338.58亿元,比上年增长30.45%,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3.7%;1999年全国征收414.3亿元,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3.9%;2000年全国征收约660亿元,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5.21%,其中银行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为149亿。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最具活力、最具增收潜力的税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个人所得税将保持其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税源。同时,我们也不得不看到飞速发展背后的问题。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1)单1的分类所得税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划分为11类,并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实行按年、按月、按次记征。其优点在于可以广泛的采用源泉法,控制税源,防止税款逃漏,课征简便,并便于区分不同所得规定不同税率。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收入来源越来越广泛,客观上已不可能将所有的收入逐项列入税收法规,这就会暴露出以下的问题:1是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税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交税,而所得税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足额交税的现象,有违税收公平的原则,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低收入的差距悬殊矛盾。例如甲某每月收入1600元,全部为工资薪金所得。乙某每月收入1800元,其中1000元为工资薪金所得,800元为劳务报酬所得。那么甲某应纳税额为:(1600-800)×10%=80(元)。乙某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为:(1000-800)×5%=10(元),劳务报酬应纳税额:800-800=0(元)。1目了然,甲某应纳税额是80元,而收入较多的乙某只需交纳10元,甲乙两人在税负上的不公平现象是显而易见的。2是现行税制费用扣除简单,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费用扣除标准决定着税基,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会减少税基,但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实现税负公平的有力保障。费用扣除标准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是为了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然后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及家庭生活的“生计费”。西方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中,除包括以上内容外,还包括赡养费,宽免额等多项内容。而我国在费用扣除方面却恰恰忽视了这些问题,把为取得收入所支付的费用和“生计费”混同,从而在具体扣除项目的规定中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此外我国费用扣除标准中还没能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没有考虑个人婚姻状况、家庭整体收入和支出状况、子女的多少以及赡养情形。没能跟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制度的改革。(2)税制结构不合理,导致税负不公1.税率设置不够科学,不同类别的收入税率不够协调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应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税率为20%,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各项所得不再汇总纳税,扣除标准各不相同,也不实行两次课征的法,其主要弊端: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大部分边际税率不适用,特别是最高税率45%在现实中极少运用,形同虚设。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抑制了人们劳动的积极性,造成效率损失,而且还会刺激偷逃税动机,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同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明显存在对资本所得轻征税,对劳务所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不少的问题,比如,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比较小;存在横向不公平现象;以及在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问题。1、我国个人所得税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较小陈卫东在其《从国际比较看中国个人所得税发挥再分配功能的改革思路》一文中,通过我国与英美两国个人所得税的比较发现并指出,所得税的累进性使它在缩小收入差距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个税在设计上存在累进度发挥作用不够,并且分类所得税有利于高收入者合法避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首先,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累进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税收累进度是个人所得税缩小收入差距的基础,只有真正做到不同收入级距能按不同边际税率纳税,才能现实达到税收的累进征收效果。可惜的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设计虽然在税率形式上是累进的,但与中国收入分布的现实不太适应,所以其高边际税率被真正执行的不多,从而失去了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上的累进性。此外,扣除也偏大。在与美国以及与世界发展报告中人均GNI(国民收入)与中国近似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进行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相对于人均GNI而言过高。也就是说,在相同税率之下,累进性越强,处于收入分配相对位置排序的个人所获的应税收入面临较高税率。而我国由于制度上的缺陷,使得税率累进性不强,从而降低了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其次,所得税规模偏小,也起不到应有的缩小收入差距作用。在设计1994年的税制时,主要想解决的问题是促进经济发展,所以当时强调税收中性,本着促进经济效率优先的原则。在当时宏观经济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在缩小收入差距作用不可能得到强调,而且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前提下,也不可能以个人所得税为收入主体,使得个人所得税整体规模很小,即使在个人所得税规模最大的2002年,所有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仅占6.9%,只有整个GDP的1.16%。这对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当然是杯水车薪。若没有重大的税制结构改革与调整,中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中的作用很难得到较大幅度提高。2、我国个人所得税横向公平的缺陷分析首先,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制的个人所得税,己经失去了应有的效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从立法实施到现在己经有十多年了,其间经济环境变化很大,虽然税法本身己经做出了一些调整,如对利息所得的征税,但基本上是迫于形势压力而非主动改进。分类所得税在设计时是合理的,因为当时个人信息体系极不完善,获取个人收入整体情况不容易(即使要得到也要付出相当大的管理成本)。随着时间的推移,分类所得税对不同收入来源适用不同税率和扣除的弊端也就显示出来了。从决定累进程度的因素来看,如果有两个纳税人有相同收入,但其中一人只有一个收入来源,而另一人却有多个来源时,税收公平原则将受到严重损害。因为不同收入来源都分别有宽免和与所得相关的扣除对应于应税所得的减少,而单一来源收入者却只有惟一的宽免和与所得相关的扣除。由于在收入来源确定上的相对模糊性,高收入者通常可以充分利用多个宽免及扣除减少纳税。举例来说吧,一人工资1300元每月,另一人则每月有800元工资再加800劳务报酬,前者需要纳税,而后者则无需纳税,税收公平性受到了严重损害。另外,当前所得分类过多过细且有歧视倾向,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工薪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换算为年度比较,个体工商户年应税所得边际税率为30%时,工资薪金所得边际税率才为15%,这显然不能满足横向公平的要求。其次,扣除额未充分考虑纳税人享受相同数量所得的能力差别。即使个人的偏好相同,取得相同数量的所得,由于其性别、健康状况、职业、年龄、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也会导致对同类商品的消费能力不同。如赡养人日多少、残疾人与正常人、老人与青壮年、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身体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与健康人在消费能力上有很大差别。现行扣除额并未考虑这一点,无论何种人,就同一类所得而言,一律一个标准,并没有考虑特殊的扣减。这一点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就比较详细,更加人性化。但是其前提是必须有详细准确的个人收入情况、信用情况的记录,而我国这方面比较落后。再次,扣除额未考虑所得之外的附加福利和取得不同所得的成木差别。从所得之外的附加福利来看,扣除额并未将附加福利加以考虑。现在各类企业以附加福利形式增进个人消费能力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附加福利一般是以实物形式体现的,一些行业由于其丰厚的财务实力会为员工提供很多便利的条件,存在很多有助于生活水平提高和增进文明、身心健康的福利措施。取得相同数量不同性质的所得,其付出的成木不一样,同质同量的所得对不同的纳税人而言,其付出的成木也不一样,不同的人由于处于不同的社会环境,所付的成木中不只是包含劳动体能的付出,还包含着决策、管理、风机遇、荣誉和精神等很多无形的付出。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成木的外延和内含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用原始、传统的扣除法已经不能满足横向公平的要求了。3、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存在的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于1980年9月开征,1994年进行了初步修改,开始实施新税制。各级税务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从而推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连年高速增长。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对个人收入不能实施充分有效的监控,对高收入个人的税收调节力度不强,个人所得税流失较为严重。据统计,2001年中国7万亿的存款总量中,占全国人口不到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存款比例,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及个人所得税总量的10%,全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仍然是工薪阶层。在收入监控上,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控手段。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未规定各级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及相应的法律配套措施。其次,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许多不足。①征管手段落后。我国目前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还没有形成综合信息网络系统。②征管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目前,我国有近百万税务人员,但真正致力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不多。大约有一半以上的税务人员学历低,并且有一部分原先学的并非税收专业,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技术不能适应税收实际工作的需要。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新时期,新事物的不断出现,使得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监管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国家在积极地探讨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体制的方式方法。随着我们对于问题本质的逐步认识,个人所得税现在所存在的问题会得到解决。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1、从分类制所得税向综合制所得税转变。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综合所得税较之分类所得税在缩小收入差距上起的作用更大。出于稳定的目的,当前不可能一步到位,改革方案应当采取渐进而非激进方式。所以在政策调整上,首先应当是考虑实际,对分类所得税进行一些适当改进,然后在条件合适的时候再向综合所得税的转化。当前个人所得税改进的重点是使其累进性真正体现出来,从上面比较可知,税法在税率设计上不合理,高税率形同虚设。为此,需要对个人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及纳税级距进行调整。在条件适宜时可以由当前的分类所得税向综合所得税进行转化。我们认为这些适宜的条件有:人均GNI达到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社会上交易的实现大多使用转账支付;银行、税务、海关等之间实现计算机联网,能够实现对纳税人的信息共享;纳税人的法律意识有极大程度的提高;对违反税法的处罚相当严厉且行之有效。这是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长期目标,其需要很长的时逐步进行。2、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制度。借鉴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应将扣除额系统化、规范化、层次化、弹性化。在具体操作时,既要考虑到扣除额自身的科学性要求,又要考虑到扣除额应弥补所得确认环节的局限,以及在所得确认环节不能实现的特殊因素。根据不同年龄,扣除额应有所区别,按年龄大小采用累进扣除,以充分考虑实际的消费能力;扣除额可以按家庭人日多少,按人均规定扣除额数量;应建立费用扣除的通货膨胀弹性,对扣除额实行“指数化调整”;根据物价指数调整费用扣除,以消除通货膨胀导致的税基的增加,使对名义税基课税转变为对实际税基课税。3、建立诚信纳税档案和激励机制。例如,税法宣传和增强纳税意识工作,充分利用当今电子信息技术,建立诚信纳税档案数据库,同时也能为税收监控提供数据信息,为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依据。要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社会风气。现阶段代扣代缴的征税方式,不仅未向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甚至纳税人连自己缴了多少税都说不清楚,应该为纳税人出具完税凭证,这样既可方便纳税人保管和使用,同时也是一种精神激励。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体制上到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仅仅靠以上几点建议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有的学者、政策制定者、以及纳税人进行相互的交流,循序渐进的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只有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听取各方意见,采纳各方智慧才能最终解决存在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中的各方面问题
请教财务人员 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发放工资一栏填制6000元,再在代扣社保明细中填制400元,应纳税所得额5600是会自动算出的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依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你所说的年假费、防暑降温费、餐费补助均需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个所税的比例,要用你当月总的应发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额2000、各项保险及公积金(下面论述)后的余额来对应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以确定相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所以,我不能没有数据就确定你的所得税的比例。
此外,你所说的公积金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来核算。
这里所说的“平均工资”指的是你所在地(市)劳动部门和统计部门给出的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额。所以,对于某些单位,会存在个人公积金扣除超标的情况,因此,此时要用实际扣除的公积金减去规定扣除的公积金,得出一个超标额,该超标额要并到你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
假设你2009年7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为5000元(含税,即你的个所税从你工资、薪金里扣,简言之,你自己承担税负;其中含各类税法允许扣除的保险额合计600元,另公司为你扣除公积金1000元),劳动保障部门公布你所在地区上年(08年)社会平均工资额为24000元。求你7月工资、薪金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额?
(1)按一般财务的理解计算:
个人所得税额=(5000-2000-600-1000)*10%-25=115元。
(2)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
税法允许扣除的公积金限额=(24000/12)*3*12%=720元;
那么你的公积金超标额=1000-720=280元;
依(1)式,
你的个人所得税=[(5000-2000-600-1000)+280]*10%-25=143元。
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你需补交个人所得税额28元(143-115=28元)。
当然,现实生活中,私企是绝少可能为你交公积金交到超标去的,一般都是垄断行业(如电力、石油等部门),即使是私企,估计也只有高管人员才有这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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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
的税额,来确定它纳税年度应补税或者退税的金额,这个过程,就是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感谢您的提问,首先,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是每月5000元,一年60000元的扣除额。也就是说每月达不到5000元实发工资额以上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公司未给你缴纳五险一金是违法的,这个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g: a `中国会计社区中国会计社区,会计,注册会计师,会计论坛,会计社区7 P9 c! K p: g3 M, ^% ^ 比如那些希望自主创业的人,根据政策规定,在其雇佣的员工中,下岗工人或退伍
所得税开征较晚,自1980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城市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连年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迅速发展,税收收入基本上呈几何级数增长:1985年突破了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