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经济法课程的收获与体会
第一篇
学习经济法心得
一、考情分析,学习方法应以听课为主通过分析历年来的考试情况,不难看出,试题越来越灵活,试卷中客观题部分占75分,主观题部分占25分,其中最难的部分就是40分的多选题了,所以,单靠押住综合题是很难过关的。我们的学习方法应侧重于客观题部分(包括单选、判断、简答、综合),通过听课,60分的内容能够得到解决,另外40分的内容则应听课加记忆,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切勿死记硬背。总之,经济法应以听课为主。二、教材调整,重点变化大自2007年起,会计职称考试教材进行了大幅度调整,由原来的12章调整为9章,所以各章的考试分值也相对平衡,基本上转变为章章重点。三、经济法的学习法通过听老题的课和各个考试过关者介绍的个人学习方法,我总结了以下学习方法,供大家参考。1.认真听课大家都是成年人,参加考试都不容易,有家、有事业,大家的时间都很宝贵,学习时间都是靠挤出来的,而且一般报职称一报就是3门或2门,因此,我们是不可能把大块的时间划出用于学习经济法,大部分时间都用于学习实务和财务管理,所以,我们大家应该有较高的学习效率,有较好的学习效果。在学习课件中,老师所讲的重点几乎涵盖了90%以上的考试内容,所以,只要我们认真听课,用心听课,过关应该是不成问题的。2.课后复习,注重总结归纳听课后,应认真归纳总结,可以自己制作一些表格,加深记忆,真正将知识变成自己的,这样掌握得更牢固,记得更深刻。课后复习时,只复习不会的内容,会的就省略了,尽量不要重复复习,节约时间,提高学习效率。3.做题要精,以典带面听课复习后,不要忙于做题,当下听完,谁都会做。可以过两天再做前几天学习过章节的习题,这样很容易发现不会的问题。题不在多,而在于精,历年考题是习题中再精典的习题了,也是必做且应认真分析总结的习题。做题后,要注意总结考点,明确解题思路,以典带面。做错的题,应记下来,之后反复做,错题会逐渐变少,当然自己掌握的知识逐渐增多。这就是我自己总结的一些《经济法》学习方法,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今后,我会把《经济法》逐章的学习体会及自己归纳总结的一些资料传上来,与大家一起分享,希望各位学友多多支持,多多指教,大家互相学习,互相督促,一起顺利通过考试,大家一起努力吧!加油!
第二篇
“读己”也是我大学价值观的一个部分,上大学我追求的是自己在能力、素质、性情多方面的自我提升,然而我时常“读己”看自己与之前的变化。所以在这经济法课程即将结束的时候,我应该用自己的价值尺度来衡量自己在这课堂受到的感悟和得到的提高。在论文开始我也已经提到了通过这一个系列的课程我初步奠定了我一生学习经济法的框架。也许现在课堂中许多专业问题我都无法全部的理解,但我相信随着自己逐渐步入商场对经济法中条款会更为理解。学习到一些基础的经济法知识是必然的,在其他方面通过一次学生讲课也让我换位思考更加了解老师的职责,也让我好好的锻炼了自己的能力。在课后也有幸再和我们的项老师进行了交流,在交流过程中自己的思想再度受到启发,真的自己在这课程的学习中和这位老师的交流中自己在某些方面得到了相应的提升,希望有更多的机会也我们的项老师进行交流。
一、 自我理解
(1)《经济法-担保法》的保证法律条款与社会道德的冲突论证
有幸自己得到了在大学为数不多的几次学生讲课的机会,在经济法的课堂上我和大家讲解、分享的章节就是担保法中的保证一小节,然而在自己精心准备之后上了一堂自己较为满意的课。在这个小点中我也不得不以这章节为契机来谈谈法律条款与我们中国大众地社会道德的冲突论证。
作为债的担保的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在保证中最重要强调的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然而债务人只作为托付者和债务的承担者,在担保法的制定过程中始终把担保人与债权人作为制定法律的重要的当事人,而把债务人放在了担保人上帝的位置。在这不得不想问一句担保人为什么要为债务人担保债务呢?因为两者的关系、两人的利益还是更多不为人知的事情,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将会是多大的呢?在这同时有多少人可以胜任担保人的角色,虽然这规范了担保制度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但站在弱势的债务人也不得不接受这样的命运。
但在我们中国传统的社会道德中担保人更多的是行侠仗义、舍己为人,但也不排除有其他的目的,虽然说这样一个担保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和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至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非得担保人履行全部的债务。虽然法律也要求担保人要有这样可以担负债务人债务的能力,但说到这我不禁的想起了社会现实中的许多例子,担保人站在中间左右不是人。有些法律条款是与我们现实的社会道德是相冲突的,可能也是许多人无法接受的,就干脆不承认这样的法律条款。这只是我个人在担保中的一些疑问,我呼吁我们的立法机关应该平衡各方面的权益和合理的调整法律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案例分析:三鹿奶粉事件中的经济法观察
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这也就拉开了三鹿奶粉事件的序幕。之后全国各地疯狂式的检验出我们的儿童患上“肾结石”,通过科学检验得出结果是这些儿童一直长时间的饮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牛奶所致,之后以我们民族企业三鹿奶粉公司破产倒闭为结局结束了风雨飘摇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
按照我们在这个学期学习的经济法常识,自己也试着用现实的操作来检验自己学习的知识。毫无疑问生产商的质量出现了问题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这也就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中的条款;在食用的奶粉中加入三聚氰胺也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内容;在最后处理的过程中公司破产、倒闭也不得不借助我们经济法中的破产法来进行规范。这只是粗线条的说说三鹿奶粉事件中违背的经济法条款。
然而我认为这场事件中的奶制品生产者是大多数的国内大中型奶制品国有企业,然而三鹿集团只是为我们中国奶制品行业做了替罪羊,换句话说按照真真实实的事情真相来处罚我们早在2009年就要靠进口奶制品维持广大人民的日常生活需要了。我也认为这件事件中作为执法者的中国政府太想息事宁人了,这与我们经济法是格格不入的。我们国家的法制和经济发展的制约不得不让我们牺牲少数企业换取更多的一大片企业,这是国家的策略但更是对我们国家法律尊严的亵渎。这也就是我们国家经济法发展到现在,不、不只是经济法广大的法律部门也都面临这样的困境,我们对法律应该是尊重的,即使不必倒闭那么多的企业,但对其的犯事较轻的企业也给予相应的处罚,真的现在我们国民都不敢确定现在的奶制品中还是否还加入了三聚氰胺。
小结:
就以这样一篇《经济法》论文结束我的经济法学习不是我的本意我也不会这样实施,在论文开始的时候我也清楚的阐述了自己学习的态度,现在在许多学科学习的都是这个学科的框架,自己是否能够有有长足的进步都是取决于今后不懈的努力,这篇论文写出了我作为一个初学《经济法》人的全部体会。在最后向为我们授业解惑的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有哪些?
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有一些自己的感想和体会,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我还是抱着一种学习的态度来对待。它使我对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更正了自己以前许多错误的观点,对我自身的经济法律知识是一种很好的补充。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
经济法中的《公司法》和《合同法》是让我印象比较深刻的,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首先,从我个人说起,我自己比较喜欢了解一些新闻,获取一些当前国内外的大事和报道,更喜欢对事件有深层次的了解。但是由于我个人知识的限制,我很难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如果事件涉及到经济法律知识,我就更不能做到从深层次了解经济现象了。
而老师上课时大量的教学案例则满足了我的这一需求,同时使我对类似案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有实际案例的教学也极大的激发了我的兴趣,对上课充满了期待,等待着老师把最近和过去一段时间涉及到经济法律的鲜活案例展现给我们。
法条加案例的教学方式是我欣赏这门课的原因,它有效地避免现在其他经济学科那种全是某某经济学家的某某经济理论,说实话,那种课程不仅枯燥而且给我一种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的感觉。所以我庆幸我学的时候老师没有教科书式的教学,脱离了本本主义。
其次,从课堂上,我明白了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司、经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
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
在讲合同法时,我明白了我们在乘坐公交车时,交上一元人名币这就意味着我们与他们达成了一个合同;我们平时总是签要式合同,这些常识是我以前不曾知道的,而这些法律知识与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学了以后感觉受益很多。
在讲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时候,提到广告商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一定程度上给我了很大的启发,知道了自己对法律的运用做的还是非常的差,用法律维权更是从未有过。因为自己不是真正学习法学的,对法律的理解和使用还停留在很低的层次,以前虽然知道要使用法律保护自己,但那只是嘴上说的,而事实上这种维权观念从未真正进入过自己的意识中,可以毫不客气的说在一定程度上我还是一个法盲。
仅仅通过不到十八周的经济法课的学习就想获得足够的法律知识那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但是我还是可以发自内心的大声说:我收获很多,因为它让我收获了一种意识,一种自我保护的意识!
要把经济法学好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因为对于我们来说它是一门新学科,它与我们以前了解的民法、行政法等有区别也有联系,因此我们应该对经济法的概念、作用范围、具体实施等认真分析与比较。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
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8)。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9)。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希望采纳
求一篇大学生学习经济法的心得
学习经济法的感想
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而通过老师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并且通过多媒体,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经济法包括企业法 公司法 证券法 合同法 票据法 企业破产法 而三资企业法是重点等的内容。我们学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听过老师授课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经济法的印象,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重新建立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然后,老师在上课手脚过程中穿插了许多学习经济法的方法。对于课本要买注册会计师的那本书。不仅详细而且与时同进。对于课本先通读一遍.then逐章细读,and把知识点写在笔记本上,后面写上它出现的页码.等到以后看自己的笔记,回忆不起来的看下书.通读教材是必要的,最后就开始抓重点,比如说合同法之类的,然后就是案例分析,.主要是理解,死记硬背解决不了问题,以上这是老师给我们提供的经验。
接下来。我说下我对经济法的大体理解:首先是为什么实行经济法。
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这就需要国家介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其次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社会地位。我国经济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社会管理、经济协调、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经济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社会道德标准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但人类的经济行为是复杂多变的,经济法律由于在制定时需要严谨的思考和斟酌。这种差别造成了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太完善,被投机份子有机可乘,对一些损害国家人们利益的行为无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公民的相关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法律的保护,才能有助于经济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经济法,守经济法,不犯经济法。
再次是我们大学生学习经济法的重要意义。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用它来促进和规范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合法赚钱。而我们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更应该在生活过程中,遵守经济的相关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学习经济法有很大的社会现实意义,首先是因为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第一次考经济法,如何复习呢,原来没有接触过啊?
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是一个非常艰辛的过程,如何在激烈的竞争考场上胜出是考生非常关心的问题。今天就一些考生关心的实际问题与考生做一个交流。
大家应该从现在开始,早动手、早准备、早学习、早听课。
从2005年到2006年3月以前,只要出台并实施了新的法规,相应的内容在教材中就会发生变化,如果法规没有调整,教材的内容是不会有大的变化的。
在没有新书的情况下可以先用旧教材进行学习:
一、今年教材中会进行调整的内容:
(1)变化最大的两章:第四章的公司法和第七章的证券法。
因为这两章的内容涉及到公司法和证券法两门法律,而这两个法律都是2005年10月份通过,2006年1月1日新实施的法律。
(2)经济法的考试还涉及到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这也是今年3月1日才实施的。
(3)最高法院关于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纠纷有一个司法解释。
这几个新法规都是和考试有关的,那么,教材的相应内容一定会发生调整,除了这些内容外,教材当中的其它内容不会有大的变化。
总体来说,教材变化的量最多不会超过30%,70%的内容都是基本不变的。
二、各章基本不会变化的内容及重点内容: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这一章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变化。这一章的第三节无效法律行为代理是一个重点问题,第四节的诉讼时效是很重要的内容,这两部分内容在近5年的考试中都三次出现过考查。
第二章,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出资方式和事务管理是重点问题,法律没有发生变化,教材内容估计也不会有大的变化;合伙企业法中的债务清偿、损益分配原则是重点,也是难点,不仅可以考查客观题,也可以案例题进行考查;国有企业法在考试中的分量并不是特别重,但是近两年对国有企业改制的问题已经成了一个热点问题,那么,在考试的卷面上应该会有所体现,所以,利用外资改组国企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应该重要把握的。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由于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规、司法解释的内容不断地在更新,所以,对于国有产权的转让制度应该作为一个重点来看。2005年关于国有产权转让制度刚刚考过一个案例题,那么,今年就可以按照客观题来作好准备。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这是比较成熟的法律,重点内容应该是合资企业法的规定,考生应该解决两个难题:(1)外资并购境内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期限和比例。
第六章,破产法。这一章虽然是很重要的内容,但是新的破产法还没有出台,现在教材中的破产法规定主要是依据最高法院对破产法的一个司法解释。所以,我们可以重点把握“
三构成”,“一顺序”和“四权能”,也就是:破产财产、破产费用、破产债权的构成;清偿顺序;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和撤销权。
第八章,合同法。这是非常成熟的法律,历年考试中也经常进行考查。因此,考生就要对近几年当中没有考查过的问题多加关注。对于难点问题要提早解决。比如,合同的保全措施,也就是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担保法当中的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这些基本内容教材没有变化,应该提早把它复习好。而对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的新内容,那么,可以在把现有的内容复习好的基础上,拿到新教材再把这部分内容作一个加强。
第九章,合同法(分则)。教材当中对于合同分则部分十五类合同都进行了讲解,可是没有必要将这些类合同一一掌握。
(1)买卖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合同,在历年的考试当中经常考查,这部分内容出题方式非常灵活,可以和公司法、证券法相结合,可以和票据法相结合,它和别的章节的结合点很多。这部分教材内容没有太大的变化,因此考生可以先复习。
(2)委托合同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类合同,完全可以用案例的方式进行考查。
(3)借款合同也是一类很重要的合同,又是与财务会计相关的法律规定,2002年已经考过综合题,那么,可以看一下2002年的考题里有哪些相应的考点。
(4)融资租赁合同是2005年刚刚考过的案例题,因此,在今年的卷面上基本上不会出案例题的考查方式,那就要注意客观题。
(5)2003年考了技术合同,2004年了考了建筑工程合同,但是,这两个合同在教材当中增加了大量新的内容,是教材去年作过修订的部分。因此,在2006年的考试中仍然有可能出现综合题的考查方式。
第十一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与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这两章的内容有很多知识点是相通的,可放在一起来复习。第十一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当中结算责任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这两节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第十二章票据法中的追索权问题在2005年的卷面上独立地考查了一个案例题,因此,今年在票据法这一章有关背书、保证、抗辩权、伪造、变造的内容成为了可能考查综合题的重要知识点。
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这是2003年教材增加的一个完整章节,在2003年当年对专利法进行了考查,这两年这一章都没有出现太多的分值。在今年的复习中对于商标法的申请注册商标原则、商标许可转让的规定和争议要作为重点。要注意商标法当中案例的考查方式。对于专利法,专利权、技术秘密和合同法当中的技术合同是一个有机的结合点,这两部分结合起来考查案例,应该说出题老师好出题,考生答题的难度是比较大的,那么就要提前把这个比较难的知识点有好的掌握。
第十四章,会计法。这一章的内容对于我们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来说并不是特别难,因为相关的规定在平时的工作中就已经遇到很多了,那复习时应该重点把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除此之外,对于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比如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这样的法律责任应该多加关注。
三、教材中变化大的章节
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历年考试的重点,今年内容的变化可能会给考生的复习带来难度。那么,考生可以对照新的法规先看相关的规定。
从大的问题来看,公司法、证券法当中修订的内容大致有这样几项:
(1) 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关于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3) 关于控股股东的义务和责任
(4) 关于公司的担保
(5) 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以及注册资本的交纳
(6) 东的会议制度,比如,临时会计召开的条件,特别决议表决的事项,决议有瑕疵如何处理。
(7) 法定代表人制度
(8) 监事会的组成
(9)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0) 公司股份的回购
(11) 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
(12) 公司的合并、分立
(13) 关于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
列举的这些内容还不全,只是列举了这些大的问题,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进行了调整。
那么,具体说,比如关于公司章程的问题。原来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均具约束力,而现在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约束力,这和考试是直接有关系的。
再比如,关于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原有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转投资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10%,而新法规规定,公司对外转投资的数额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这和原有的教材差异比较大,删除了50%这个限制性规定。
再比如,关于控股股东责任义务的规定。原有的法规当中没有关于控股股东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而新公司法增加了相关内容。新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作决议的时候,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该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很明显,这个法律规定,不管是公司法,还是证券法当中都有可能对考生进行考查,因为它直接涉及关联交易的问题,涉及控股股东的责任问题。
再比如,公司的对外担保。这在历年的考试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而新的公司法取消了原来公司法不得以本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取消了不得以本公司的资产对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像这种比较大的变化会与考试直接有关,我们可以通过现有的新法规就找到法律依据。
再比如,最低法定资本限额的规定。原来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登记的时候对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作了50万,30万,10万,这样三个分段,而现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只有3万元,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仅为人民币500万元。并且在注册资本的交纳上,新的公司法也做出了调整。新的公司法有明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原来的公司法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那么,新的公司法的规定意味着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可以达到70%。
像这些考点,在今年的教材中都会以全新面貌体现。所以,我们考生要想办法从现有的法规当中去复习这些新内容。当然,由于时间关系,在这里不可能把所有的法规的变化一一列给大家,一一进行讲解。那我告诉大家一个捷径,你们可以到财考网上免费查询新旧法规有哪些差异,有哪些法律条款对考试有影响,对教材内容变化有影响,财考网为大家作了相关的资料,这个资料应该说是在拿到教材前很好的一个复习材料,对于新的有变化的内容,我们考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来进行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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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品行业做了替罪羊,换句话说按照真真实实的事情真相来处罚我们早在2009年就要靠进口奶制品维持广大人民的日常生活需要了。我也认为这件事件中作为执法者的中国政府太想息事宁人了,这与我们经济法是格格不入的。我们国家的法制和
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