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城市道路维修属于哪个部门
1、如果是国道或省道应该由你们县公路段负责管养。
2、如果是县乡公路,那要看你们那儿的体制,公路段和县乡公路段分设的找县乡公路段,否则也还是找公路段。
3、如果不是公路只是村镇道路,则由当地镇、村政府负责维修养护。如果这条路比较重要,可以以大中修名义向县交通局申请一点补助资金。
4、如果你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公路,可以向县公路段咨询,还有一种简便的方法是看一下路边有没有里程碑,有的话就是公路。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修路归哪个部门管理?
1、如果是国道或省道应该由你们县公路段负责管养。
2、如果是县乡公路,那要看你们那儿的体制,公路段和县乡公路段分设的找县乡公路段,否则也还是找公路段。
3、如果不是公路只是村镇道路,则由当地镇、村政府负责维修养护。如果这条路比较重要,可以以大中修名义向县交通局申请一点补助资金。
4、如果你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公路,可以向县公路段咨询,还有一种简便的方法是看一下路边有没有里程碑,有的话就是公路。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城市道路维修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归城市建设市政管理部门管。所以,当发现城市道路有破损影响交通安全时,也可通过拨打12319城建服务热线进行报修。该电话服务内容涵盖了建设系统中的供水、市政、供气、排水防汛、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园林绿化、城市交通、市容环卫、建筑建材业管理、城管监察等7个相关职能部门的多种行业。
其中的市政方面就包括高速公路、市管道路、城市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地下通道、地面道路、高架道路等方面的投诉、咨询、建议及报修。而如果是国道、省道的道路破损则由交通部门管理。
并且城市道路和公路区分方法:
(一)城市道路和公路规定标准不同:城市道路需要考虑城市管道、城市绿化带、自行车道等的布置;公路考虑的是交通量与交通强度,因此市政道路要比公路较杂;
(二)城市道路和公路管理限不同:城市道路是由城市建设部门管理;公路由交通部门管理。城市道路即通达城市的各地区,供城市内交通运输及行人使用,便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娱乐活动,并与市外道路连接负担着对外交通的道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三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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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
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
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
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