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 1、拜托哪位大神解释下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受人、出卖人、承租人三方的关系~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
- 2、什么叫融资租赁合同?
- 3、融资租赁与融资购买的区别
- 4、房屋转让协议和租赁协议的区别
- 5、融资租赁合同中三者关系
- 6、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其与租赁合同有哪些不同?
拜托哪位大神解释下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受人、出卖人、承租人三方的关系~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指定某一特定的租赁物,要求买受人想出卖人购买,再出租给承租人。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是买卖关系;买受人与承租人之间是租赁关系;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没有之间的法律关系。
什么叫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 融资租赁
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融资租赁与融资购买的区别
性质不同:融资租赁签的是租赁合同,分期付款签的是附条件买卖合同。
因为性质的不同,所以又产生了以下的不同:
1.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同。融资租赁的设备所有权是在承租方支付完所有租金后才转移,
如果承租方中途未按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出租方得解除合同,并就标的物或担保品进行
处分,但不得要求承租方支付剩余租金;分期付款则是在合同订立时所有权便发生转移,如
果买家中途不付款,则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剩余款项,或要求返还原物并支付使用费。
2.会计处理不同。融资租赁设备是记在承租方租赁资产项下,贷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分期付款则是计入买方的固定资产项下。
3.现实中交易模式不同。现实中融资租赁一般都会要求有履保金,相当于定金。
4.由于以上的不同,可能还会导致税收方面的不同,这就要看具体的操作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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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协议和租赁协议的区别
租赁协议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转让协议是转让人转移标的物的权利一般为所有权于受让人,受让人支付对价的合同。两者区别在于租赁合同的订立是以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由承租人对其使用、收益为直接目的,承租人所取得的仅是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非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转让合同中出卖方转让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受让方支付对价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为转让一词的多义性,转让合同不是一种基本合同类型,其包括的范围远远大于买卖合同,甚至可以包括租赁合同,例如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向次承租人转让经营的店铺。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各种交易形式的出现和实践,比如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界线也不再那么泾渭分明。【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中三者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一、《解释》第七条之规则设定:以承租人负担为原则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章的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对普通的租赁合同而言,租赁物的风险系由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即出租人承担,且直接影响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但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其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系以融资的形式融物。在普通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系租用出租人的租赁物,租金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实质上系代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租金一般系由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购置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构成,租金不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提供相应数额的资金融通的对价。对出租人而言,其虽然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其并不实际享有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能,租赁物仅具有担保租金债权实现的权能。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核心功能在融资,而非提供租赁物。故有别于普通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风险一般由承租人承担,此亦为域外立法之通例。采此通例,《解释》第七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换言之,因非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并不能免除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义务。易生疑问的是,在融资租赁交易实践中,出租人与承租人通常会约定,租赁物的风险自起租日起转移。该条解释是否导致加重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风险责任?其实并非如此。实务中,租赁物通常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在租赁物交付之前,租赁物的风险系由买卖合同调整,由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承担租赁物的风险;交付后,租赁物的风险由出卖人转移给了承租人。故出租人始终均未承担租赁物的风险。二、履约风险负担与解约事由:《解释》第七条与第十一条的逻辑关系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易生疑问是,该条与第七条有关非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不免除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的规定是否矛盾?答案是否定的。从司法解释的条文结构来看,第七条在《解释》的第二部分,即“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部分,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负担规则;第十一条在《解释》的第三部分,即“合同的解除”部分,属于合同解除的事由。从内容上来说,第七条适用条件是融资租赁合同尚未解除,故出租人仍可以融资租赁合同为据,诉请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如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根据《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还可诉请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第十一条则系承租人可以此为由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应予注意的是,即使承租人据此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不等于完全免除承租人的民事责任。对合同解除后承租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应适用《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解决。实务中,出租人可能提出的疑问是,由于融资租赁解除后承租人所需支付的资金总额必然要小于合同未解除条件下承租人支付的全部租金的总额,由此是否可能导致《解释》第七条被闲置,出现承租人必然选择解除合同的后果?从承租人负担的实际经济成本来看,也不尽然。原因在于,在合同未解除的前提下,租金系按期陆续支付;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承租人则面临一次性清偿的问题。对承租人而言,二者面临的财务负担与期限利益有异。两条并存的价值在于,承租人可根据自身的现金流情况作出具体的选择。三、解约时的补偿规则:《解释》第十五条之司法适用《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在合同解除的前提下,承租人负担的不再是全部租金的支付义务,而是结合租赁物的折旧情况给予出租人以相应的补偿款。由此确定的规则既不同于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风险(支付全部租金),也不同于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风险(免除承租人的剩余租金支付义务),而是参照了合同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有关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责任相应减免的做法,对承租人应付租金总额给予一定的减免,由出租人分担一定的损失。其法理基础在于,此种情形下,承租人并无过错,因此,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有别于因承租人违约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情形,以体现出法律的行为导向。在文字表述上,该条用的是“补偿”,而非“赔偿”。在补偿数额的计算上,因不同的融资租赁合同设立的租金偿还模式、租赁物的实际使用折旧情况均有差异,似难以确定统一的补偿标准。但就该条规定的本意而言,在补偿数额的范围上,以保护出租人对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实际损失为限;在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并无过错的前提下,对合同未履行部分所包含的出租人的经营利润不再予以保护,以维护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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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其与租赁合同有哪些不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具体包括:
1.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的租赁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订立合同前就拥有的,并不是根据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专门购买的。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行为与其出租标的物的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产生两个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一是买卖,二是出租,买卖是为出租服务的。
2.在传统的租赁中,租赁物是不动产和动产。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主要是指动产。
3.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赁期间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第1款)。融资租赁合同未作限制性的规定。
4.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融资租赁中,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5.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届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而对于融资租赁,则依照约定有三种情况:一是返还,二是续租,三是归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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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支付剩余款项,或要求返还原物并支付使用费。2.会计处理不同。融资租赁设备是记在承租方租赁资产项下,贷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付款则是计入买方的固定资产项下。3.现实中交易模式不同。现实中融资租赁一般都会要求有履保金,相当于定金。4.由于以上的
买受人、出卖人、承租人三方的关系~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融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指定某一特定的租赁物,要求买受人想出卖人购买,再出租给承租人。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是买卖关系;买受人与承租人之间是租赁关系;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没有之间的法律关系。什么叫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