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同法案例,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判决

第三方分享代码
hacker 2年前 (2022-12-07) 科学 120 5

介绍: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合同不成立。根据规定,一方发出要约,而另一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合同不成立。“若有异议,请于9月30前提出,否则将于10月初发货”对机械厂不发生约束的效力。

求解 经济法中的合同法案例分析 拜托拜托

最普遍的介绍:合同问题

特点是什么:关系

举例说明应用场景:合同法

其它含义:1,张某与A公司是股东关系,2,起诉A公司,不能连带张某。例如,你起诉上市公司,连股民一起告。

举例说明应用场景:法院支持A公司与B纺织厂之间的经济纠纷

经济法纠纷案例

 

我是一位经济法教师。我先给你几个合同法案例,若有帮助,我很高兴。若还需要,我将尽量满足你的要求:

1.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06年6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1 000台微波炉,每台单价500元,总货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7月20日交货,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在合同签订时,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先交2万元定金。甲公司同意,并签订了合同。

请问:上述合同,对甲公司有何不利之处?

答: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后,定金与违约金具有相同性质。《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样,乙公司处于比较有利地位。此外,合同未明确交货地点,乙公司代办托运。《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乙方将货物交给承运者就等于交付了货物。如果途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货损将由甲方承担。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水泥买卖合同约定了交货的时间和交付地点。甲公司按时交付货款后,因要加快建设速度,需要乙公司提前供货,经与乙公司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甲公司只好转而向丙公司购买了水泥,同时将其从乙公司购买的水泥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约定交货时间到来后,乙公司按照与甲公司的约定将水泥送到甲公司的工地上。甲公司以已经将这批水泥转让给丁公司为由,要求乙公司将水泥运到丁公司处,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请问:乙公司的履行适当么?谁应该对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乙公司的履行未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其按合同条款约定履行,从法律上讲没有不适当的地方。甲公司将其从乙公司购买的水泥转让给丁公司,这属于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由于甲公司未通知乙公司,故该合同与乙公司无关,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对丁公司的违约责任。

 

经济法买卖合同案例

案例分析题

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

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1

1.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乡财政所是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因此其保证行为无效,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下处理:拍卖或变卖企业抵押的工具车,以拍卖、变卖款偿付银行贷款;不足清偿部分,企业应通过其他方式继续清偿。

3.若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拍卖或变卖工具连(抵押物)偿付部分贷款后,不足部分可以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某快餐店为促销,在大众媒介上宣传称:凡在1996年3月1日—3月15日期间来本店就餐的顾客,都能获得惊喜------精美礼品一份;若想知道是什么惊喜,请在上述期限来本店就餐。3月12日,顾客王某一家来该店就餐,询问可获得什么礼品,被告知必须先消费满50元,然后在吃完离店时凭收银条领取奖品一份。于是王某一家购买了价值55元的食品。等他们吃完去领礼品时,又被告知最后一份礼品刚刚发完,没有了。双方遂发生争执,王某一家认为快餐店欺诈消费者,实际做法与广告不符;而快餐店店员认为是王某运气不好,吃得太慢,广告只是为了招揽顾客,本身就不全是真的。问:

1.该快餐店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哪些规定?

2.快餐店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快餐店违反了广告应当真实的原则。尽管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虚假广告。此外,我国《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2.快餐店对消费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它发布虚假广告,欺骗了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补一份礼品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快餐店的行为还应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可采取责令停止广告发布、公开更正、罚款等形式。

1.原告南山支行因与被告富山公司发生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纠纷,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31日,被告富山公司为装修富山地下商贸城,与原告南山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南山支行分别借给富山公司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山公司以其对富山地下商贸城(面积1万平方米)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但借款到期后富山公司不能依约还款,南山支行因此提出诉讼。

另查明:富山地下商贸城(面积11178平方米),是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修建的地下设施。在修建过程中,被告富山公司的前身太和珠宝有限公司曾投资约5000万元参与建设,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此曾下文件确定:该项设施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富山公司对投入建设部分有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富山地下商贸城的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因现在的权利人不能履行债务而转移给他人行使一事,表示同意。

问:(1)本案富山公司用属于国有资产的富山地下商贸城的长期使用管理权和出租权作为抵押担保,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

解:(1)抵押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富山公司对富山地下商贸城享有长期使用管理权和出租权,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财产权利,行使权利的结果完全能够达到保证债务履行的目的。并且将这种用益物权用于抵押,担保法虽没有明文规定许可,也未明文禁止,同时富山地下商贸城的所有权人对因该抵押引起的用益物权转移表示同意。同时该合同是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基础上签订的用益物权抵押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2)被告富山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及其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期间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富山公司逾期不履行判决,以富山公司抵押的富山地下商贸城的用益物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用益物权所得价款抵偿给南山支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富山公司负担。

2.珠江公司与长江公司于1999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机床合同。该合同约定:全套机床设备的价款为人民币250万元,长江公司需在2000年1月1日前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珠江公司在长江公司安装调试完毕之后15天内一次性向对方支付全部价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10%的违约金。该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经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为了保证珠江公司按时付款,双方于1999年10月10日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由珠江公司将其拥有的一栋价值500万元的写字楼作抵押。该抵押于10月25日在有关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在长江公司正式交货之前,珠江公司认为该机床价格过高,即电传要求长江公司减少部分价款。长江公司考虑到与珠江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即同意按原价格的10%减价,即减为225万元,并正式回电答复。长江公司按期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在其安装调试期间,机床价格大跌,珠江公司要求再次降价,长江公司不同意。为此,珠江公司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长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珠江公司支付250万元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中发现,珠江公司向银行贷款300万元而将同一栋写字楼抵押给银行,并于1999年10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写字楼经评估现值为人民币450万元。

问题:(1)长江公司要求珠江公司支付250万元货款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如果将珠江公司的写字楼拍卖,长江公司能否优先受偿?为什么?

(3)本案如何判决?(难)

解:(1)能够支持。因为虽然珠江公司第一次提出减价请求时,尽管长江公司正式作了答复,珠江公司予以确认,但由于双方合同是经过公证的,因此,双方变更合同的条款未经公证机关备案,不具法律效力。故长江公司请求支付250万元货款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2)不能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后,应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在珠江公司与长江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登记之前,珠江公司与银行就同一项财产签订了抵押合同并登记。故应先将该写字楼的变现价值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部分才用来偿还长江公司的债权,长江公司对此剩余部分有受偿的权利。

(3)判令珠江公司偿还长江公司人民币250万元及违约金25万元。用抵押写字楼的变现价值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部分用于偿还长江公司债权,不足部分,由珠江公司另行偿还。

相关推荐

网友评论

  • (*)

最新评论

  • 访客 2022-12-07 11:13:24 回复

    认,但由于双方合同是经过公证的,因此,双方变更合同的条款未经公证机关备案,不具法律效力。故长江公司请求支付250万元货款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2)不能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后,应按抵押登记的

    1
  • 访客 2022-12-07 10:19:00 回复

    全部货款;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在合同签订时,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先交2万元定金。甲公司同意,并签订了合同。请问:上述合同,对甲公司有何不利之处?答: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后,定金与违约金具有相同性

    2
  • 访客 2022-12-07 17:25:10 回复

    效力。求解 经济法中的合同法案例分析 拜托拜托最普遍的介绍:合同问题特点是什么:关系举例说明应用场景:合同法其它含义:1,张某与A公司是股东关系,2,起诉A公司,不能连带张某。例如,你起诉上市公司,连股民一起告。举例说明应用场景:法院支持A公司与B纺织厂之间的经济纠纷经济法纠纷案例 

    3
  • 访客 2022-12-07 16:09:43 回复

    法律效力。故长江公司请求支付250万元货款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2)不能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后,应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在珠江公司与长江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登记之前,

    4
  • 访客 2022-12-07 17:24:15 回复

    地上。甲公司以已经将这批水泥转让给丁公司为由,要求乙公司将水泥运到丁公司处,遭到乙公司的拒绝。请问:乙公司的履行适当么?谁应该对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乙公司的履行未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其按合同条款约定履行,从法律上讲没有不适当的地方。甲公司将其从乙公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