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 1、比较创新的融资渠道是哪些?
- 2、融资平台公司创新融资方式有哪些
- 3、创新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 4、创新企业投融资模式是什么?
- 5、如何创新融资手段
- 6、融资租赁公司与P2P合作模式有哪些,注意哪些事项
比较创新的融资渠道是哪些?
比较创新的融资渠道是哪些?
有关比较创新的融资渠道,大家知道的有哪些?下面是我整理的相关资料,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一、应收账款融资
中小企业将其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入专门的融资机构,由其为企业提供资金、债款回收、销售分户管理、信用销售控制以及坏账担保等金融服务,使企业获得所需资金,增强资金的周转。
二、知识产权融资
中小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科技型企业,可以通过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作为担保。但是,考虑到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就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完善市场机制。
三、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又称“融资租赁”,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
金融租赁解决了中小企业资金短缺而又急需相关物资设备的'难题。通过金融租赁,中小企业可以在没有足够资金的条件下获得所需的物资设备而投产经营,再利用所得收入支付租金。这样,中小企业可以在资金匮乏的初创期有更新设备的能力,并且将有限的资金用于其他所需之处,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要加快金融租赁的发展,就需要我国政府的支持,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金融租赁业的秩序,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争取降低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利润率,增强金融租赁公司的实力,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
四、存货融资
中小企业将其原材料、在制品和产成品等存货作为担保物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但是,考虑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通过存货担保来获得的资金相对较少,不过这可以用来缓解短期的资金缺乏。
八大创新融资模式
一、农业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
(一)绥化“五里明模式”。“公司+合作社+农户+银行+信托+政府+科技”信贷模式。
(二)齐齐哈尔“昆丰模式”。“银行+核心企业+合作社+融资担保公司+保险”模式。
(三)大庆辖内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
模式一:公司+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
模式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
二、“保险+信贷”联合增信型信贷模式
(四)双鸭山“保险+农户+信贷”模式。
三、针对农机具购置类的信贷模式
(五)哈尔滨银行“公司+农户”的大额农机具贷款。
(六)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机购置贷款
“财政补贴+银行贷款+合作社自筹”模式,向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四、农副产品仓单质押贷款类创新产品
(七)双鸭山市“白瓜子”仓单质押收购贷款。
(八)鸡西虎林市水稻质押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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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平台公司创新融资方式有哪些
论推进政府投融资制度创新
(中国现代集团 丁伯康)
一、金融制度创新
1、加大直接融资力度
发展资本市场是基础设施投融资创新的基本保障。要逐步解决资本市场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资本市场改革和创新的力度,要更大范围鼓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市政公用企业发行债券融资;要加快市政债券的发行试点;要鼓励地方优质公用事业上市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融资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再投资建设;要鼓励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长期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
对于城市基建设施而言,所需资金额度较大,而不少地方的中小城市商业银行,往往无法满足。这是与它们的资本实力、科技水平、机构布局以及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贷款比例等监管指标有关。如果一个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占用了中小银行的大部分贷款资金,将不仅影响银行的风险管控,也会影响到银行的盈利水平。与全国性商业银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自身的生存压力较大,竞争弱势明显,缺乏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后劲和空间,无法为该地区的城市建设融资工作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因此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可以发挥其在撬动社会资金中的杠杆作用。相关省份省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以省级大型企业集团为基础,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通过介入和做大地方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等,发挥其在城市建设中的强大投融资功能。适当时机,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改制重组上市,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等,发挥这些机构在资本市场的强大融资功能,推动和支持城市基础设施的融资和建设。
3、加快金融产品创新
政府应当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结合地区实际,进行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同样对于规制可以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策略,通过放松规制来激励创新并在创新中改善和强化规制。建立良好的友好型、优势型的市场化筹融资环境,不断创新融资手段。为使城市建设能够融到足够的建设资金,融到低成本的建设资金,应积极推进信托、资产证券化、产业基金等金融工具,搭建城市建设市场化筹融资平台。
二、信用制度创新
1、加强政府的示范与推动
在信用主体结构中,政府信用是最大的信用,市场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及整个社会信用都是基于政府信用来推动和发展的。因此,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必须首先以树立政府信用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信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无可替代的示范激励作用。为此,政府职能的基本定位要迅速“权力政府”转变为“责任政府”,以规范、高效的行政服务创建政府信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解决好依法行政,诚信行政的问题;要将信用环境的建设列入地政府政绩考核目标,促使地方政府大力推动和建设金融基础设施,发展和维护全社会的信用平台。
2、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在美国,已经生效的金融市场信用管理法律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实施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十多项。这些法案构成了美国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针对地方政府信用的专项法律来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如《政府信用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以突出政府必须守信利民的执政观念,并有效遏制和惩戒政府信用缺失行为。我国作为一个信用建设的后发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才刚刚起步,漏洞明显,法律的严密性欠缺。地方政府可以从我国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信用机构的设置,信用管理体制的模式,信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政府、商业银行以及其他主体在信用体系设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以及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细则和补充,从而为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3、加快建立信用公共数据库
信用数据库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的基础设施。要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把分散在政府各部门、银行、工商机构的个人的、企业的信用信息收集起来,成为一个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此基础之前,逐渐把信息库组的信息扩大到公检法机关,实现政府、金融机构、业、个人等信用信息在一定范围内的共享共用,使失信者无处可藏可骗,守信者处处可得到授信。地方政府应加快做到完全开放征信公共服务平台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库端口与国家征信服务平台正式对接,与国内其他各地区信用信息数据库互连互通,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守信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环境。
4、要加强信用中介机构建设
信用中介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中介包括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价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保险公司等,其立业的根本都是独立、公正、客观、平等地以客观身份为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产品或服务。既要通过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扶持信用中介的建立和发展,又要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强化职业道德规范,对不讲信用,出具虚假评估、审计、验资等报告,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清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土地储备制度创新
1、建立城市规划与土地储备的联动机制
城市土地储备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必须得到规划、计划、建设、财政、土地管理等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部门之间配合互动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城市土地储备的运作成本。例如,政府将城市土地纳入储备库后,如果规划条件不能及时明确,城市土地就无法及时推向市场,而城市土地的储备时间越长,资金的压力就越大,势必影响城市土地的再投放和资金回笼。
建立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的联动机制,将大大有利于提高土地储备的效率和收益,减轻土地储备的资金压力。例如土地储备中心和规划局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储备经营中的规划问题建立联动机制。城市规划区依法实行统一征地,统一管理,统一储备,统一规划和统一出让。先由规划部门向土地储备中心提供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规划编制土地储备规划。
2、引入社会资本,推进土地储备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各级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为财政拨款,二为土地储备专项资金。但实际操作中,由于财政拨款金额太少,专项资金落实困难,因而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储备工作将有助于打破土地储备工作的资金困局。例如北京市在《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中提出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承担。杭州市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储备土地开发整理的实施意见》也提出在坚持以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为主开发整理土地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利益共享”的原则,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协议委托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整理单位)进行储备地块的开发整理,也可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四、市场准入制度创新
1、探索新的准入思路
首先需要指出,市场准入规制并非基于行政垄断,而是自然垄断;也并非依资本的身份进行规制,而是基于社会效率的考虑而对自然垄断性领域中企业数量的控制。市场准入制度是城市公共事业经营多元模式有效运行的首要的制度需求。传统的大一统的自然垄断经营模式将可竞争性环节与自然垄断性环节混同在一起进经营,抑制了竞争活力,也制约了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必须改变政府单一投资的窘迫局面,必然要求探索适应市场结构的准入思路,变革产业组织形式。
2、健全准入制度
政府可以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明确开放的领域,也就是明确哪些城市公共事业领域允许私人部门和民间组织进入;明确进入的条件,也就是明确哪些私人部门和民间组织可以进入;明确相应的程序,也就是明确设置能够保证私人部门和民间组织平等竞争的程序,保证进入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如果没有健全的准入制度的支持,城市公共事业经营多元模式的有效运作只能是一句空话。
3、实行差别化准入
通过将基础设施领域业务进行分解,可以把目前独家经营的垄断性市场结构变为多家经营的竞争性市场结构,即将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分开,垄断性业务仍由垄断企业独家经营,而在竞争性业务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基础设施领域业务分解的具体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把业务沿业务流程纵向分解为几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即垂直分解。另一种是把业务按区域或业务类型分解,称为水平分解。当然,不同行业的分割做法可以有所同,同一行业也可以同时采用垂直分解和水平分解两种形式。事实上,在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通过业务分解引入竞争和引进社会资本的方式已经运用,但是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这种形式还需要进一步推行。
五、投资回报制度创新
1、实现公共产品的合理定价
其目标是将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修正为能够收回本的水平,以反映供需关系,并起到抑制过度消费的作用(如排污、用水等)。依据实际情况逐步理顺价格关系,提高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服务价格水平。一方面,要取消价外加价,将各种基金或收费并入价格中。另一方面,要按照有偿使用原则,提高这些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使生产经营企业能够基本上作到收支平衡,略有盈余。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水平意味着既得利益的重新调整。在人们将公共产品和服务视为福利的心理定式下,提价势必会招致各方的压力,主要的压力可能来自于低收入阶层和消费大户(如城市企业)。对于中等收入和高收入阶层而言,需求对价格的边际效用较小,如果提价能带来更好的服务,他们会更偏向于支持改革。而对低收入阶层来说,价格上升意味着生活成本的增加,抵触情绪在所难免。解决的一个办法是对低收入者进行价格补贴。但价格补贴存在较大的实施成本,包括对低收入者的统计、补贴的发放等。
2、实施公共收费制度
对于还没有收费机制的、社会效益不大、福利意义不强的项目,应建立公共收费制度。公共收费是按在接受公共服务时按受益程度收取相应的费用(如按垃圾重量或体积收费),体现了受益的直接性和受益与负担的对称性,遵循“谁受益,谁负担”,“多受益,多负担”的原则。它的作用在于弥补公共服务成本,是一种补偿性收费机制。公共收费的实质是在公共领域引入市场机制,能够较好地引导消费者偏好,能够建立起有效的公共监督机制,促进公共物品提供的效率。因此,实施公共收费制度既有利于实现公平,也有助于增进效率。但是,由于公共物品的福利性质不可否认,因此在建立公共收费制度的同时,还要建立起针对城市低收入阶层的补贴机制。
3、用好政府补贴
价格改革和收费制度并非灵丹妙药,一般的城市基建项目的投入往往数额巨大,又受制于许多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的社会福利性,如果依照市场机制来提高价格会损害社会福利,可能招致各方的反对。因此,完全按照市场规则办事适得其反。此时,政府按照私人投资成本与平均利润率进行生产补贴是吸引社会资本的有效措施。生产补贴是政府公共投入的一种形式,其关键问题是补贴多少,一般言,单位产品或服务的补贴量略大于社会平均成本与产品、服务价格的差值,即企业略有盈余。与政府一次性投入相比,生产补贴形式与私人企业生产或服务数直接联系,是一种更有效率的投入方式。
创新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一、传统银行融资模式:
主要包含应收账款质押、保理、反向保理、保理池等模式,该模式属于间接融资,其适用面较广,是当前应收账款融资的主要模式。
其优势为,传统银行融资模式对应收账款期限、金额要求较低,灵活性高,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资金,具备一定的价格优势,融资渠道稳定。
劣势为,该模式对交易背景审查要求严格,操作手续参照一般信贷业务要求较为复杂,对参与主体的资质也有一定的准入要求。
四川省政府为扩大这种模式适用范围,确定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九洲空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绵阳新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成为2020年度应收账款融资核心企业奖补对象。根据四川省财金互动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促成上下游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相关核心企业,由省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二、资本市场融资模式:
主要是以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在公开市场发行相关证券化产品,该模式为新兴模式,目前主要是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融资平台采用。
在优势方面,以买方/增信方信用评级作为支撑,不占用银行授信,适用于高评级主体,在发行价格及规模具有优势,适合大型企业主导的产业链模式,
在劣势方面,该模式需要对零散的基础资产进行归集整理,对期限、金额要求较统一,灵活性差,准备及发行周期较长,不适用低评级或无评级主体。
三、第三方平台服务模式:
主要是第三方金融科技公司通过搭建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供应链各交易主体提供应收账款服务。该类平台通过对接核心企业,将供应链项下应收账款加载在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中,允许相关债权凭证在平台上进行拆分、流转和融资。
在优势方面,具有较强灵活性,对中小企业准入门槛较低,对交易背景审核要求较少;
国内某银行与某融资服务平台曾为四川长虹集团供应商建立了“长虹供应商信息平台”,实现了“长虹-平台-银行”三方系统直连的线上应收账款融资模式。该模式建立后,应收账款数据从核心企业财务系统自动传输至平台,供应商选择其中的应收账款,在线向银行提交融资申请;相应的融资申请信息连同应收账款数据,通过平台直接传输至银行的融资业务系统中,银行直接在线审核贷。供应商24小时内即可获得贷款,融资效率大幅提高。
四、票据化模式:
上海票交所推出了供应链票据创新产品,旨在通过供应链票据平台与核心企业或工业电商平台实现连接,从源头引导核心企业签发票据替代应收账款,且通过等分化签发等技术手段在合规前提下解决多层级供应商流转支付需求,从而实现以票据作为载体的供应链融资模式。
在优势方面,供应链票据作为票交所主导的创新产品,通过应用技术手段满足各种规模企业的实际需求,且该模式遵循票据规则,受票据法保护,具备较好的监管合规性。
在劣势方面,目前供应链票据业务尚处于部分平台试点阶段,产品功能及客群覆盖尚需进一步提升。
创新企业投融资模式是什么?
1、保险资金融资
保险资金泛指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准备金。合理引导保险资金的流向,确保保险资金充分、合理、安全的进入金融市场,将为企业带来巨大的融资源泉。按照有关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以及投资不动产等。
2、金融衍生品业务
金融衍生品是从基础的金融工具衍生发展出来的新的金融产品,其价值由基础金融工具的价格变动而决定。金融衍生品是和现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主要包括期权、掉期和互换等。对于企业而言,与等远期商品合约烫平商品市场价格波动一样,金融衍生品具有熨平融资成本波动的作用,是锁定融资成本,降低融资风险的有效工具。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一定不能抱有投机盈利心理,企业应从平衡融资成本,避免利率变动风险角度出发,将其作为融资业务的辅助手段,合理配置使用。
3、供应链融资
供应链融资与供应链管理紧密相关。如果说供应链管理是对核心企业角度而言的、针对其供应链网络而进行的一种管理模式,那么供应链融资则是由核心企业与银行开展合作,对供应链各个节点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种业务模式。
如何创新融资手段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一直致力于推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但中小微企业融资也是世界性难题。会议强调,要发展普惠金融,有效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当前全球疫情仍在持续演变,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国内经济恢复仍然不稳固、不均衡。稳增长、保就业,重在保市场主体特别是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对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巩固经济恢复基础具有全局性意义
“信易贷”如何赋能中小企业融资?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各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有效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在牵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会同银保监会等部门大力推广“信易贷”模式,以信用信息共享与大数据开发应用为基础,充分挖掘信用信息价值,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在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之间架起一座“信用金桥”。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成运行了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并与255个地方平台或站点实现对接,为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提供涉企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能力,形成“以信获贷、以贷促信”的良性循环。
从全国情况看,截至7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17.8万亿元,同比增长29.3%。7月新发放普惠小微贷款企业贷款利率4.93%,较上年末下降0.15个百分点。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情况看,截至8月末,累计注册企业999.4万家,通过平台累计发放贷款超过4万亿元,部分地方平台发放贷款的平均利率低于全国普惠小微贷款利率约1个百分点。应该说“信易贷”模式对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进一步推广完善“信易贷”模式,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提供坚实支撑。
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目前,正在研究起草相关政策文件,将以更大力度推动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水电煤气、仓储物流、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夯实信用信息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中的“基础桩”作用。
进一步健全融资服务平台网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在充分运用现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统筹建设融资服务平台,构建全国一体化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
进一步强化风险监测和信息安全保障。更好发挥信用在金融风险识别、监测、管理、处置等环节的基础作用,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信息安全和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防止信息非法使用,保障主体权益。
“信易贷”创新应用有何成效?
在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过程中,各地方、各金融机构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发展实际、体现本单位特色的“信易贷”模式,为创新“信易贷”产品服务提供了重要参考和有益经验。目前来看,比较成熟共性的有以下四个方面,包括一站式服务、立体化画像、便捷化办理、多渠道分担。
一、一站式服务
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信易贷”平台依托省公共数据中心及国家信易贷数据搭建金融主题库,开发“一键查询”信息共享服务,全流程支持贷前调查、授信审批、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平台建立了覆盖省、市、县三级银行放贷体系,在线管理201家银行机构,精准对接企业11.2万家,也就是说中小微企业接入平台后可以任意选择这200多家银行机构提供的贷款服务,不用再一家一家跑了。同时,平台还实现了与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经信等11个部门协同对接,如果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需要调用涉及这些部门的信用信息数据,也可以实现“一站式”办理。如,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在线办理,将业务办理时长从5-8个工作日缩减至不足5小时,大幅缩短了客户等待贷款时间。
二、立体化画像
以厦门市为例,以金融机构需求为导向,依法依规归集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社保医保、水电气、公积金、不动产核验、司法等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向金融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使用。同时,完善信用信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企业授权要求,推动有关机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开利用信用信息。这里需要解释的是,办理信易贷业务时不是把所有涉贷信息一股脑提供出去,这方面有很多办法。有的信息可以直接使用,有的敏感信息要经过企业授权之后使用,有的更敏感一些的甚至要通过联合建模等技术方式实现数据“可用不可得”。所谓联合建模,就是放贷机构可以在平台建立风险评价模型,并使用平台数据获取计算结果,但无法看到或留存申请贷款企业的原始数据。我们非常关注信息安全,特别注重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便捷化办理
以农业银行为例,针对中小微企业分散化、零售化、长尾化特点,开发专门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企业速申速贷、随借随还。传统上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审批流程需要几个星期,现在通过线上办理缩短到3天以内。目前该服务已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14个地方平台对接,共同构建中小微企业服务生态圈。
四、多渠道分担
分担主要是指风险分担,这方面各地都有很多探索。比如有的地方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为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费率优惠支持;再如有的地方统筹整合财政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各项资金,设立地方风险缓释基金,对实际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与合作银行按比例分担。在国家层面,近期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也是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的运营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通过“信息共享+风险缓释”合作模式助推银行敢贷、愿贷、精准放贷。通过这样一个合作,在简化担保审批环节的同时,部分“信易贷”融资产品授信额度上限提高近1倍。
未来,有关部门会继续加强“信易贷”的推广,同时不断总结新的好经验好做法,从而更好地发挥“信易贷”模式对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更好地纾解中小微企业的困难。
融资租赁公司与P2P合作模式有哪些,注意哪些事项
01 融资租赁与P2P平台合作的模式
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融资多通过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即网贷平台的资产端对接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和权益,平台转让的债权和权益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相应债权和权益等。 P2P平台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资产包转让模式
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典型模式是融资租赁公司做为发起人,将自身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组合/批量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然后通过P2P平台进行这批债权/收益权转让,发布标的募资。发起人往往通过承诺到期回购、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等方式进行增信;(或者平台通过这些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再在平台上发布募资),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份额。其特点为:多个债权(或应收账款)、批量打包、一个资产包整体;
2、直接引入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的类资产证券化模式
即将租赁资产的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再由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直接或打包后转让给网贷平台或委托网贷平台销售。由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依此租赁资产的债权实现份额化与标准化。比如,融资租赁公司将持有的债权出售给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然后再由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通过P2P平台向投资者出售,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的部分份额,最后由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回购。交易模式如下图:
3、单一债权转让模式
即融资租赁公司将某个单一的租赁资产的债权或权益发布至网贷平台进行销售,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即对债权进行一对多的转让。
02 对接融资租赁资产合规性分析
(一)在网贷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到底合不合法?
1、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条规定奠定了“债权转让”的法律基础,债权转让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2、银监会在正式的网贷暂行办法中没有完全禁止债权转让在网贷平台上的应用,仅仅是在网贷平台上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的形式上做出了限制,债权转让未搞一刀切;
①2016年4月12日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提法是“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业务”
②2016年8月24日《暂行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明确(第十条第八项),“P2P不得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③这一条的说法更加明确,也相对宽松,并没有禁止所有的债权转让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暂行办法》除第十条第八项禁止了部分特殊的债权转让行为外,并未对其他债权转让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截至目前,也未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
3、我们认为在网贷平台上进行的单一债权的转让行为仍然是合法的。只要不是“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或者资产包式的债权转让,只要是存在借款人与借款项目一一对应,不拆标、不期限错配,遵循“穿透性”原则,就不是“暂行办法”中禁止的“债权转让”行为。
然而融资租赁项目一般期限较长,也很少有1年以下的项目,并且租金的支付基本是定期支付。而与之相对的,P2P平台上发布的产品一般期限较短,多数为3-6个月的项目,且还款方式以到期还本付息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为主,这就造成当前多数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发布项目时,为了匹配P2P的特定,对项目进行拆分,因此造成了期限和金额都错配的问题,而金额的错配,则可能导致产生资金池。《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禁止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根据这两项规定,即使是单一债权转让的融资租赁项目,也容易触碰监管红线,构成违规操作。
(二)打包资产债权转让模式是否可以继续?
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将多个债权、应收款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在网贷平台上向投资者转让。其结构如下图:
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投资人作为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与债务人不能直接一一对应,多笔债权转让给不同的投资人,但哪些债权受让人对应哪些债务人并不明确。资产包的底层资产往往也会对应多个债务人,但是这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与平台上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期限往往不一致,很难在投资人与底层资产包的债务人之间形成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在投资人的投资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很容易形成资金池。此种模式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以及网贷“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比如网贷平台销售的是按月、按季、按年的打包类理财产品,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的份额,如果不是刚好有足够对应期限的产品的话,那这个理财包的产品势必造成期限错配。
因此监管层这次在正式网贷暂行办法中禁止了以打包资产的形式开展的债权转让行为。
《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即明确禁止将借款标的打包成资产包的债权转让行为。
在北京的网贷平台专项整治过程中,北京监管机构发出的整改要求明确表示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资产端对接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等都属于违规行为,网贷平台上“多对多”的集合标必须禁止,明确禁止网贷平台进行散标打包的债权转让模式,禁止以打包资产的形式开展债权转让行为。
(三)类资产证券化债权转让模式为何被《暂行办法》禁止?
《暂行办法》第十条之(八)规定,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为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遭到禁止?
①真正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租赁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租金)为支持,在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并将租赁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的过程。即由融资租赁公司将预期可获取的稳定现金收入作为基础资产,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即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机构,由SPV以预期的租金收入为保证,经过内部或外部增信以及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或者通过私募形式推销给投资者,筹集资金。
②从风控和监管来看,真正的资产证券化一方面需要在证监会或银监会备案,另外需要通过SPV将基础资产与融资租赁公司隔离,且必须信用机构评级。同时原始权益人需提供内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另外资产证券化对投资者存在一定的要求,如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如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则投资者应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
对于其他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2014年颁发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之所以将目前网贷平台上发布的一些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的资产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是由于有关债权转让在模仿资产证券化的做法,如融资租赁公司将持有的债权出售给保理公司,再由保理公司通过P2P平台向投资者出售,投资者购买的是份额化和标准化的产品,担保措施包括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的回购等。有些债权转让又通过金交所挂牌由保理公司受让后,再在网贷平台上对投资者出售。
这种债权转让方式中,作为受让方的保理公司,实际上无法起到SPV的风险隔离和监管作用,即无法实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如融资租赁公司破产,则不能保证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如出现承租人违约风险,则由融资公司、保理公司或第三方担保公司回购,实际不能做到资产出表,存在硬性的风险兜底。另外其担保措施属于外部增信措施,与真正的资产证券化的所采取的内部增信措施如优先次级资产的分层结构、信用触发机制等完全不同。此外在投资者门槛上,一些网贷平台对接的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投资门槛远远低于合格投资人门槛,1000元都可以认购,甚至更低。而且,对于合格投资人亦无需认定。基于上述特点,这种债权转让方式实质距离真正的资产证券化还很远,只能算作“类资产证券化”。
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违规点在于:无法实现所转让的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真正风险隔离,且在不受证监会、银监会监管在场外开展,并对投资者的要求远低于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因此,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故《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八项禁止了类资产证券化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03 对接融资租赁资产的合规化路径
据通达金融研究院统计,网信理财、理财范、爱投资等平台曾以融资租赁标闻名,小牛在线、银豆网、财缘网等平台,此前都发过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债权,不过自《暂行办法》出台以来,这些平台没有再发相关标的。
我们认为,虽然监管禁止非银金融机构将债权转让给网贷平台投资人来募集资金,但是这不代表网贷平台不能与其合作。融资租赁公司与P2P合作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改变以前的应收账款转让模式,而是由融资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直接通过网贷平台借款,则仍然属于典型的P2P网贷。从法律上讲,首先借款人不是融资租赁公司而是承租人,该模式下借款人和出借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做到了一一匹配,属于合规的P2P网贷。
目前已有一些平台改变了原有的债权转让模式,而是通过向出借人(投资人)推荐借款人(即承租人)的模式进行信息撮合——借款人与出借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资金不经过融资租赁公司。在这种“助贷模式”下,网贷平台仍为信息中介,融资租赁公司则为助贷机构。这种推荐合作的助贷模式如下图:
在推荐合作模式中同时开展网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关键问题是线下的如何做好风控措施。以汽车融资租赁与网贷平台业务结合为例,在网贷平台上发生的借贷行为,借款人的用途为购车。其购车通过一系列的合同设计,完全可以在线下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结合,从而实现融资租赁公司合法地通过网贷平台开展业务。如通过线下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使融资租赁公司成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并有权将车辆租赁给承租人(借款人);其中涉及的付款安排为分期支付购车款,该设置使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安排在收到《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后,再将购车款支付到出卖人(借款人、承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因该银行账户同时为借款人(承租人)的还款账户,因此实现偿还线上投资者的投资款之目的。而线下的《融资租赁合同》独立于线上的《借款合同》,即使在客户(借款人)到期不清偿借款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仍能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行使其收取租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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