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情景剧剧本,经济学情景剧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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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cker 3年前 (2022-07-02) 科学 69 5

介绍:

大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有关经济纠纷的大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经济纠纷)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商学院模拟法庭。原本是你出力我付钱的的和谐的雇佣关系,却因为一次不小心的意外工伤,使原告工人张喜寿失去了宝贵的左臂,而张喜寿也就一张诉纸将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能否获得被告的赔偿,赔偿的数额又是几何?现在欢迎10级工商一班的同学做精彩的表演。谢谢!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

(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张喜寿,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阳逻街工业园,法人代表人:王瑛,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彭红忠,湖北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喜寿与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下面告知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 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 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3、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4、 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刑事诉讼权利,遵守诉讼规则,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

5、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 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该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万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5928万元、一次性伤残津贴21.12万元、一次性辅助器具费42.24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8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950元、劳动能力检查费228.22元、交通费500元,合计人民币487056.22元,同时终止劳务关系;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9年2月16日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雇请原告张喜寿到其单位上班,从事清花车间档车工种,约定月工资为1100元,未办理工伤保险。2009年3月3日13:00时左右,原告在被告清花车间上班过程中,左手上臂不幸被机器绞断,原告立即被送往武汉市普爱医院治疗,住院21天,于2009年3月24日出院,诊断为:1、左上肢损毁,失血性休克;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医院建议继续对症治疗,佩戴义肢,加强营养,注意休息,定期复查。2009年5月14日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新老社工(2009)第010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为工伤。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9年7月9日作出武劳鉴结字(2009)0780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审定张喜寿的致残程度为三级,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关于对张喜寿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认定张喜寿可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2009年6月1日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作出鄂假肢评估(2009)第15号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备评估意见书,处置意见为:1、可以装配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假肢;2、假肢使用期限为3年;3、假肢维修费为假肢价格的20%;4、初次装配时间需30日,再次装配时间需20日。从出院至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闻不问,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不发给。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您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公证的裁决!

此致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喜寿

2010年1月7日

审判长:原告对诉讼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答辩人因原告张喜寿诉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 被答辩人在本公司工作过程中并未与本企业签订协议办理工伤保险。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本企业并没有义务为没有自愿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提供工伤保险赔偿。

2、 被答辩人此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其本人在工作过程中经验不足、又没有及时询问相关工友注意事项而违反操作导致事故发生,被答辩人在导致事故中存在更多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3、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求偿的487056.22元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发生事故后已支付了其住院医疗费,并每月800元支付被答辩人三个月的工资薪金。在被答辩人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答辩人已经尽到了作为企业该尽的责任,而本身在事故中答辩人是主要事故导致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4、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应该保留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且答辩人只需支付被答辩人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武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答辩人的工伤致残等级为三级,按照《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因此答辩人不需要一次性赔偿被答辩人所要求的赔偿金额。

综上所诉,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案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传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1、证据2、证据3,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及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工资薪酬的规定;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用以证明原告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三级,被告应当按照《工伤赔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9,证明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内容。下面我方将对各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

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是2009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乙方(即张喜寿)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清花车间档车工工作。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2,证人王蓉证言。证人王蓉清楚的说明“他们见面时甘厂长打电话跟我说要我告诉张喜寿每月工资将近1100元。第二天(即2009年2月16号)张喜寿就开始到公司里上班,工种是清花车间档车工。”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有异议。对于证据2中的证人证言的采信度存在质疑,请求法官传唤证人王蓉到庭接受双方质证。

审判长: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原告申请王蓉出庭作证,请证人王蓉到庭。

证人王蓉,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证人王蓉:王蓉,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三兴棉纺厂有限公司职工,家住阳逻吴家田。

审判长:证人王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王蓉: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代理人进行发问。

原告代理人:你们厂的名称是什么?

证人王蓉:三兴棉纺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人:你和原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王蓉:同事关系

原告诉讼代理人:张喜寿是怎样到你们公司上班的?

证人王蓉:今年春节前,我公司全面负责的甘红球厂长对我说要我介绍熟练的档车工到公司上班,说公司缺人。2009年2月15日我把张喜寿带到公司里与甘厂长见面,因为张喜寿原来做了四年的档车工。见面后,甘厂长召集档车工开会,张喜寿也参加了会议。他们见面前甘厂长打电话跟我说要我告诉张喜寿每月工资将近1100元。第二天(即2009年2月16号)张喜寿就开始到公司里上班,工种是清花车间档车工。受伤时张喜寿在公司里上了十几天班。

原告代理人:好的,法官,我已询问完。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诉讼代理人进行发问

被告诉讼代理人:我想问一下,你和原告除了工作外,平时关系怎样?

证人王蓉:平时就是同事关系,但私下关系也还可以

被告诉讼代理人:就你了解原告是一个怎样的人?

证人王蓉:平时不怎么说话,但工作很老实

被告诉讼代理人:那你们俩主要负责什么工作呢?

证人王蓉:主要是清花车间档车工种

被告诉讼代理人:好,我已询问完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需要向证人发问的吗?

原被告:没有

审判长:证人可以退庭。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3张喜寿病例,上面显示:“出院诊断:1、左上肢碾压伤:①左上肢毁损伤②失血性休克 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4《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上写明:“根据调查并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张喜寿于2009年3月3日在工作中因机械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属工作原因所致,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现认定为因工受伤。”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5《武汉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书上写明:“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经我委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6《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配评估意见书》,对原告的诊断结果表明原告可以配置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五指抓握)假肢。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7《关于对张喜寿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张喜寿的伤残程度为三级,可以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8 劳动能力鉴定费、假肢鉴定费、劳动能力检查费、交通费发票。共计金额1050元。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有异议。交通费中到武汉市第一医院做检查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伤残中包含的费用。

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要向法院提供?

被告诉讼代理人:有。《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第34条明确规定: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原告对被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诉讼代理人:证据2原告的工资单显示其每月工资应为800元每月。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出示由本庭依职调查的证据。经原告张喜寿申请,2009年7月9日,经本庭委托,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工伤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现在宣读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人姓名:张喜寿,性别:男,年龄:25,身份证号码:420117198411107572 家庭住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 用人单位名称:武汉市三兴纺织有限公司 单位地点:新洲区阳逻工业园 根据你(单位)于2009年6月25日向我委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对你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后提出的诊断意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经我委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结论通知书后15天内向本省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09年7月9日。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和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三组证据,被告出示的证据1、2。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2009年2月16日武汉市三兴纺织有限公司聘用张喜寿到其单位上班,从事清花车间档车工作,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100元,未办理工作保险。2009年3月3日13:00时左右,张喜寿在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清花车间上班过程中,左臂不幸被机器绞断,张喜寿立即被送往武汉市普爱医院治疗,住院21天,于2009年3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上肢损毁,失血性休克;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医院建议继续对症治疗,佩戴义肢。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配评估意见书》,对张喜寿的诊断结果表明张喜寿可以配置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五指抓握)假肢。在张喜寿被送往医院后,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支付了其医疗费,并以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了张喜寿三个月的工资。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为:

1、 是否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 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

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3、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4、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否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发表以下三点辩论意见:

第一,张喜寿是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的正式职工,这在上述的证据1和证据2已经阐述,这里不再重复。公司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应该承担其生活保障基本需求。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有的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一切费用也都要由企业遵照《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支付。”根据以上分析,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必须参加工伤保险,遵照《条例》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因此,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辩论意见发表以下观点:

第一, 张喜寿已经认定为三级伤残,不能同正常职工一样在公司车间工作。如果继续保持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会导致公司的利益受损。

第二, 我方坚持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第34条规定,让张喜寿退出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5、 审判长: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主要有以下辩论意见:

第一:根据证据2、证据3、证据5,已经可以证明原告遭受了严重的身体损伤,已经鉴定为三级伤残。其是在为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工作时受伤,理应由公司承担所有治疗费用,包括配制义肢的费用。

第二:根据原告村委会的调查笔录,原告的父亲中风在床,母亲和两个姐姐都是弱智,属于无劳动能力者,出事前原告的工资是家里的唯一来源,家里十分贫困。原告因公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公司应该提供应有的经济保障。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方坚持原告费用中到武汉市第一医院做检查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伤残中包含的费用。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自从我2009年2月16日在公司车间上班出事后,家里为了给我治病已经负债累累。虽然公司垫付了医疗费,但是配制义肢的费用对于我来说实在是太高昂。公司在我出院后的冷漠态度,对我也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

我的父亲今年60岁,中风瘫痪在床。母亲和两个姐姐都是弱智,我家现居住在吴家田146号一栋三件两层的楼房里,地势低矮,房屋潮湿,年久失修。为了我今后成家和一家人的生活保障。我要求用算断的工伤保险金敬爱那个房屋改建成一栋四间七层的楼房。房屋租金的收入应该基本可以保障全家生活来源。所以这笔钱关系到我一家人的生存和我的将来生活。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做出合理判决。

被告:我认为原告要求我公司赔偿的487056.22元实属不和情理,如此巨大的索要对于我们这个小公司来说是不小的数字!原告在工作中出现事故,我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如果继续提供其要求数额的保障金,企业利益将受到损害。而且原告工作中出现事故,也由一部分责任是由于其操作失误导致的,怎么能让公司全部承担后果呢?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十五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定后):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张喜寿在武汉三兴纺织公司上班期间出现事故,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原告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致残被鉴定为壹至肆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是叁级伤残,因此,被告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新算断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本庭不予支持。原告因左上肢毁损,为了生活需要,经武汉市几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因此,本庭支持原告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因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因此上述各项费用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 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950元、劳动能力检查费228.22元、交通费550元。

二、 原告退出工作岗位,被告从2009年6月起按月支付原告640元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在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 被告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9年3月起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双方缴纳各自应缴费用。

四、 被告派人与原告一起到湖北省假肢矫形技术中心为原告配制国产普及型假肢,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支付。如果需要更换假肢,相关费用仍由被告支付。

五、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申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审判员:XXX

201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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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全文如下:

场景一:

同学A:呼,终于逃出来了!

同学B:就是呀,老师竟然花了四分之一柱香的时间讲完了世界是变化发展的!也就是说,我们要少四分之一柱香的时间了……

同学A:要是老板能踩着七色云彩来接我们就好了!

同学B: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嘛!快走了啦!

场景二: 两同学要溜进网吧,被老板揪住

老板:两位同学……

同学AB:干嘛?

老板:没什么,你们有身份证吗?如果你们有,就得拿出来给我看;你们不拿出来给我看,我又怎么知道你们又还是没有;你们拿出来给我看,我才知道你们有。不过看样子你们也是有的,如果没有你们怎么回到我这里来呢?既然你们来了就说明你们有的,对不对?如果你们实在没有,我也不能强迫你们,对吗?进去吧……

同学AB:哦~~~

场景三: 网吧内两个人激烈拚搏CS

同学AB:GO!GO!GO!

同学A:土匪都是AK47!从下水道冲!

同学B:不来三!土匪三把重阻枪,吊桥!吊桥!

同学A:手雷、闪电丢呀!

同学B:C4埋好了吗?兄弟们冲A区呀!

同学A:当心,警察在后头暴头!

同学B:不要害怕,我已经帮你把他狙掉了!

同学A:两个人从政门冲,M4从中门出来!

同学B:谁买了剪刀啦?~~~噢!B31好丢掉了呀!

同学A:捡把MP5冲出去呀!

同学B:Machine先冲出去吓吓你啦!

同学A:The terrors win!

场景四:

老板:噢哟!稽查队大队长!什么风把您给吹来了?好久不来了!来来来,这边先坐一会儿,喝杯茶暖暖身子,再抽根烟!

大队长:不必了,例行公事,现在生意怎么样啊?这两天有没有放学生进来啊?

老板:托您的福,这阵小生意红火着呢,您瞧里面躲热闹啊!我可是彻底贯彻上面的规定,绝对没有学生在里面的!

大队长:噢?你什么时候变得这么本分了?让我瞧瞧!

场景五: 大队长开始检查,老板跟着,到处遮遮掩掩。突然,大队长看见AB。

大队长:你们两个几岁了?

同学A:烦累,要打坐下来一起……打~~~~~~~~ (同学B开始乔妆打扮)

同学A:呵呵,你说呢? 大队长:你呢?

同学B:(声音可以加粗)我啊,我四十岁了。

大队长:四十岁,皮肤怎么还这么白啊?

同学B:我保养得好呀!你没听说过:男人四十一枝花吗?

大队长:一枝花?哼……(转向老板)

大队长:你是怎么回事啊?这两个学生怎么解释?

老板:他们啊?嗯……他们……嗯……,哎,你们怎么进来的?!

大队长:你别给我装糊涂!你是怎么执行新颁布的条例的?!

老板:是、是、是。我知道了,下次不敢了!

大队长:喏,念你初犯,罚款5000元

学生A对学生B小声地说:我们还是溜吧

大队长:哎!两个小鬼,跟我走!

学生AB:我轻轻的走了,正如我轻轻的来,挥一挥鼠标,只留下辉煌战绩!

法律小品谢文华老师

(问答篇)

一、停放路边多日的一部「不明」机车,小明将其发动骑走。问:小明有

否犯罪? 「

答:有。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窃取占为己有,触犯刑法「窃盗」罪

,最重可处五年徒刑。(参考法条: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

二、小明将其窃取之机车,寄藏在阿龙住处,阿龙「明知机车为赃车」,

但基于朋友情谊,让小明将机车寄藏在自己住处。问:阿龙有否犯罪触法?

答:有。阿龙可能触犯刑法「寄藏赃物」罪,最重可处五年徒刑。

(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收受赃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项规定:搬运、寄藏、故买赃物或为牙保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阿美书包「放有」安非他命:阿英在厕所「吸食」安非他命:阿胖「卖」安

非他命给阿美、阿英。问:三人有否犯罪?他们可能分别会受如何之处罚?

答:(一)、阿美「持有」安毒,最重可处二年徒刑。

(二)、阿英「吸食」安毒,最重可处三年徒刑。

(三)、阿胖「贩卖」安毒,应处五年以上徒刑,即最少要处五年以上徒刑。

(参考法条: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第一、四、五款)

四、小勇和就赞国中十三岁的美美,相识相恋,进而发生超友谊的「性关系」。

无独有偶,小呆和其就读高中十五岁的女友文文,亦有亲密关系。

问:他们四人是否有犯罪?

答:(一)美美、文文不构成犯罪;但小勇、小呆则可能触犯刑法。

如果女方家属「提出告诉」,小勇犯「准强奸」罪,可能被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项:奸淫未满十四岁之

女子,以强奸论。)

(二)小呆犯「奸淫幼女」罪,可能被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奸淫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女子

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刑事法规错综复杂,深入剖析,非一般人能了解;浅论,则疏漏难免;

以上四例皆为浅说,实际具体案件,尚待检警侦查,律师辩护,法官判决,

才能定夺。知法犯法,罪有应得;不知法而犯法,仍不能免罪。若因法律知

识不足,误触法网,庭讼缠身,则不免令人遗憾。

求经济法法庭模拟剧本

审判长:无;主审法官(审判员):XX;书记员:XXX;书: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坐;书: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书:原告是否到庭?;原:到庭;书: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原代:到庭;书:被告是否到庭?;被代:到庭;书:原、被告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原:没有;被:没有;书: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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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无

主审法官(审判员):XX

书记员:XXX

书: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原告是否到庭?

原:到庭。

书: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代:到庭。

书:被告是否到庭?

被代:到庭。

书:原、被告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没有。

被:没有。

书: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者;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进入或退出审判区;

(三)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提问时不准使用侮辱性、攻

击性语言;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证人到证人室听候通知,不得参加旁听;

(六)所有人员庭审期间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七)所有人员庭审期间禁止吸烟。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且不听劝告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请坐下。

书:报告审判员,原告宋淑峰、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敌支公司法定

代表及诉讼代理人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

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首先核对原告方的基本情况。原告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 原:

审: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请报上你的基本情况

原代: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下面核对被告方的基本情况,被告法定代表,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

被:

审:被告委托代理人,请报上你的基本情况。

被代:*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核对完毕后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审:被告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经审查,原告123和委托代理人、被告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和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庭审活动。杭州市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就原告123与被告中被告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和公司盈余分配权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宣布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书记员***担任本案记录。

审:下面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 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

有权提起反诉;

(四)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未经审判长同意

不得擅自发言;

(五)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

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六)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

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审: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清楚了。

被:清楚了。

审: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员及有关人

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审: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双方什么时候受到开庭传票?

原:三天前。

被:三天前。

审:原、被告在三天前收到开庭传票,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继续开庭。现在围绕

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审: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原:2001年11月,昌邑市铁矿改制为{公司0}(以下简称华星公司)。华星公司是由原告

姜光先等49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其中原告姜光先出资1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8%。华星公司分别于2004年3月、2004年7月、2005年5月进行了三次公司盈余分配,再加上2005年下半年应分配而尚未分配的公司盈余,原告应得88万元,但是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自被告公司成立以来,还按月息2分支付股权利息,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公司盈余分配款(分红)88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股权利息款12.88万元(自2001年11月至2005年9月);(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4)确认原告的股东资格

审: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1)原告在被告处的投资是原告挪用国家的资金注入的,是犯罪行为,因而原告不能

享有股权;(2)本案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应为给付之诉;(4)原告自始至终没有取得股东资格,不能分取红利,原告主张的股金和利息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举证方应将证据的出处、证

据的名称及证明目的逐一表述,质证方围绕证据的三性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简要阐述自己的观点。所有证据应在质证阶段出示,否则本庭不予认定。先由原告向法庭举证。

审: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原代:1华星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其中原告姜光先出资1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8%;2华星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其中载明原告姜光先是股东之一。

审:下面由被告进行质证。

被代:无异议

审: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审:下面由被告举证。

被代:.1:2003年6月2日,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原告姜光先投入到华星公司的资金14万元系挪用应属于华星公司的资金,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已从姜光先个人处追缴全部14万元赃款

2.昌邑市体改委和经贸局文件,证实因姜光先已构成犯罪,不能再担任董事长,取消其股东资格,由其他人认购其14万元出资;

3.华星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证实39名股东(无原告姜光先)出席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因其14万元属于挪用的企业资金,所以不享有股权,取消其股东资格,并推选赵安会为新的董事长;

4.华星公司提供的三个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审:原告可以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代:我方对于被告提供的第2和第3点证据有异议,被告方无权取消原告的股

东资格。

审: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原告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审: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证据需要补充的吗?

原、被:没有了。

审:针对原被告出示的证据,其中没有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存有异

议的部分,待本院进一步审查后再予以确认。法庭调查到此结束。

审: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开始前我院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总结了如下两个案件争议焦点:(1)原告姜光先是否还具有被告华星公司的股东资格?(2)原告姜光先主张的分红和股权利息应否支持?原被告对于上述总结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代: 没有。

被代:没有。

审: 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接受姜光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我们认为,原告姜光的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

关于法制的情景剧

关于法制的情景剧可以围绕一些简单的日常可能见到的实际案例展开,比如说诈骗等,提高大家的风险防范意识。

剧本案例:

人物:诈骗男子、应聘甲、应聘乙。

道具:内容写着“110招聘现场”的标识牌,一张桌子,一把椅子,一个“爱心”捐款箱。

诈骗男子:大家好!快过年了,兜里没钱心发慌,没钱过年泪汪汪,个头太小不够扛,走投无路学说谎。昨晚在网上看到“110”招工信息,“110”可是个明星单位,一定会有很多人慕名而来的,何不趁这个机会忽悠一下,弄点钱回家过年?

诈骗男子:这年头,抢不如偷,偷不如骗,为了MONYE,我早有准备,你看,办公桌自带的,椅子自带的,广告牌自创的,能跟上潮流吧。

诈骗男子(坐在办公台上,叼着口烟,自言自语):胆大有官做,你看我,摇身一变就成了人事部长,威水吧!

应聘甲(一个书生气很重的年轻男子):领导,请问这里在招工吗?

诈骗男子:招,招,招,大大地招。

应聘甲:你们需要什么条件?

诈骗男子:这个嘛?就看你什么条件?你啥学历?

应聘甲:我是应届本科毕业。

诈骗男子:你会啥?

应聘甲:我会打字,每分钟30个字。

诈骗男子:会哪国语言?

应聘甲:会英语,刚过四级。

诈骗男子:你还真行呢?条件不错,但关键要考考你的爱心,考考你的社会责任感去到哪?

应聘甲:还有这个要求,我头一次碰到。

诈骗男子:现在什么都讲创新,创新就是效益嘛!

(白)“110”最讲爱心,想进来,就看你爱心去到哪个程度,捐多一点,爱心就多一点,进入“110”的机会就大一点。

应聘甲:哎呀!(摸摸裤袋)钱包搁在家没带。

诈骗男子:(悄悄说)钱,这么重要的东西你都没带。那好,我再问你,打字每分钟60个,英语要过六级,能行吗?

应聘甲:可以努力一下。

诈骗男子:通话3分钟,被群众骂足3分钟不给顶嘴,顶嘴就写检讨,行吗?

应聘甲:这个,有点不行。

诈骗男子:通宵达旦上班,不给睡觉,行吗?

应聘甲:这个真不行。

诈骗男子:上班迟到扣工钱,节假日没有休息,加班随传随到,否则马上炒鱿鱼,你能接受吗?

应聘甲:这个更不行。不过你也讲得太黑了,怎么跟我听说的不一样呢?

诈骗男子:我都是被你逼出来的,你回去吧。

应聘甲:(对观众说)什么世道,居然有这种人,等一会有你好看的。

应聘乙(一个男扮女生、涂脂抹粉、骚首弄姿的时尚女郎):靓仔,这里是不是招工啊,我行吗?

诈骗男子:哪有不行的。

应聘乙:别老盯着我,人家蛮紧张的。

诈骗男子:怎么这模样呢?虽然不是你的错,但你也不要出来吓人呀!

应聘乙:这也不是为了给大家留个深刻的印象嘛?

诈骗男子:印象太深刻了,少有的美女,少有的美女。(对观众)“110”也太出名,连这个也赶来了。

应聘乙:谢谢夸奖,(递上一个红包)如假包换。

诈骗男子:(对观众说)够意思,够诚意,我喜欢。

继续说:啥学历?

应聘乙:没读几年书。

诈骗男子:政治面貌呢。

应聘乙:你看不清楚吗?典型的美女脸。

诈骗男子:(对群众悄悄地说)又来了个二百五。 继续说:会打字吗?

应聘乙:字不会打,偶尔能认一下。

诈骗男子:能挨骂吗?

应聘乙:经常骂回别人。

诈骗男子:能通宵上班吗?

应聘乙:双倍工资可以考虑一下。

诈骗男子:再问你一句,出事了怎么办?

应聘乙:就说是临时工嘛!

诈骗男子:你这条件,说你行,对不起群众,说你不行,对不起我自己,不是太为难我了吗?

应聘乙:我这条件,不行吗?

诈骗男子:这个说不好,也不好说。这样吧,我自作主张关照一下你。“110”正在开展一个爱心捐款活动,献出爱心越多,进入“110”的机会就越大。

应聘乙:我拥有多年的公关工作经验,还是第一次听说招工与捐款捆绑进行的,太有创意了。

诈骗男子:现在什么年代了,做什么事,胆子都要大点,思想都要开放一点。(对观众说)像我这样,不是吃脑的,敢出来混吗?

应聘乙:就这个创意,我应该捐给你2000元。

诈骗男子:我们太需要的就是你这样的人才!你面试通过了。

应聘乙:我也不会让你后悔的。剩下的全捐给你了。

诈骗男子:真没看走眼,如果光看学历,就埋没人才了。明天去报到。

应聘乙:今天遇伯乐了。靓仔,谢谢您了,明天再见。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

诈骗男子(对着观众悄悄说):再见就难了。明天我都回家过年了。

诈骗男子:(正在数钱,不亦乐乎,看见有人进来,马上把钱收起来)

应聘甲:我带钱回来了。

诈骗犯:这就对嘛,有爱心,就有工作。

应聘甲:这钱我全捐了,你收好啦。

诈骗男子:(一边接过钱,一边说)你的头脑挺灵活的,不错,不错,你面试通过了。

应聘甲:谢谢你这么看得起我,看得起我的钱。

诈骗男子:你会做,我也会做。

应聘甲:我看你的学习能力挺强的,对“110”的研究挺透的。

诈骗男子:过奖了,昨天才在网上学习的(哎呀,说漏嘴了),我绝对是货真价实的,在“110”工作已经20多年了,是老同志了。

应聘甲:今年才是“110”的第十五个年头,你敢忽悠我,我正式告诉你,你刚才的所作所为,已经被我秘密拍摄下来了。

诈骗男子:想勒索我?我是“110”派来的。

应聘甲:我也是“110”派来的。你的胆真够大,“110”你也敢冒充。

诈骗男子(上前拍拍应聘甲的肩膀):误会,误会,自家兄弟。

应聘甲:谁跟你做兄弟,真是唔知死,我告诉你,(亮出警察证)我是“110”警察,早都盯上你了。

诈骗男子:怎么搞的,今天是什么日子,到处都是“110”的人,我又撞在枪口上了。

(白)兄弟们,这个地方不好混啊!

应聘甲:真的假不了,假的跑不掉。走!跟我回派出所走一趟。

诈骗男子:我怎么装也不像警察,你这么一叫,倒挺像警察的。哎,今年我又不能回家了。

快给我一个法律情景剧的剧本!

小区上演失窃情景剧

以前,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人物:张淑芳

身份:广州市先烈中路81号大院32栋南楼业主

3月3日,家住广州市先烈中路81号大院32栋南楼××××房的张淑芳晚上8点左右回到家中。

小区并无二致,还是和住常一样静悄悄的,入口处的保安也照例在站岗。张淑芳刚进房间,发现房间一片零乱,衣柜放贵重物品的抽屉锁被打开,存放现金的信封不见了,里面有3万多元的现金,部分首饰也不见了,总价值4万元。家里进贼了!张淑芳的脑海中浮现出这样一个念头。她立即将情况告知了物业管理处,并报了警。

物业管理处管理员李强告诉张淑芳,当天13时10分,32栋楼的北楼抓了两名推销员。张淑芳了解后又得知,14时45分,21时30分,就在32栋楼的南楼,类似的一幕也上演过:有一不明身份的男子撬××××房的门,不料被在家休息的主人李氏发觉,该男子声称找错人慌忙溜走。16时,李氏开门外出,发现保险门被反锁且被破坏,在物业管理处的帮助下得以出门。

张淑芳请了律师,准备起诉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索赔。她认为,在小区发放给业主的《用户手册》中,明确指出“大楼实行封闭式的保安管理办法,即保安实行24小时值班,楼内住户凭出入证、外来人员凭身份证登记进出”,但是物业公司并没有按照执行,像这个不明身份的男子就没有登记,而且小区监视器老化,摄下的那个男子的图像也不够清楚,无法辨认。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是,在广州金卫物业管理公司回复张淑芳的律师函上,却申明“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是公共秩序的维护、安全防范,因为小区的保安人员只对治安中意外事件负防范之责。这是一种服务,而不是职责,并且这种服务是对公共秩序的维护,不是对他人身体和财产安全的维护……除非在委托合同中有特别的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家庭财产不应当承担任何保护责任。”

9月1日,条例将实施,张淑芳准备在条例实施后起诉。她想,也许条例会使这些争议趋于明朗化。

物业公司:具体赔偿还得具体分析

受访人:浙江金都物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陈坚

绿城、南都、金都是杭州物业管理行业最为知名的三大品牌。浙江金都物业常务副总陈坚对《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失窃,物业公司依法赔偿“规定的第一反应是:今后,物业公司会更有合同意识。

原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二十条第四款对小区“失窃”问题的规定比较模糊:只是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现在,《物业管理条例》将这一问题明确地提了出来,成为第三十六条的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

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坚对这一规定是这样理解的:物业管理担负的只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的职能。如何界定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过错,关键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承诺提供24小时安全巡逻、全封闭管理,并对巡逻次数加以规定,让业主监督,如因保安不依时巡逻造成所保管车辆被盗或业主其他财产失窃的,物业管理公司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业主家中失窃就和物业公司无关。但即使是前者,物业公司也不必负全责,因为物业公司承担的毕竟只是管理责任,不是直接损害业主利益。

杭州的物业管理氛围比较规范,不像广州,失窃事件时有发生,这一规定会促使物业管理进一步走向规范化管理。物业管理也只是微利行业,杭州共有300多家物业公司,大多数是小公司,陈总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一些规范管理的大公司影响不太大,但可能会拖挎一些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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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 (*)

最新评论

  • 访客 2022-07-02 19:52:37 回复

    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4、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否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原告::我方发表以下三

    1
  • 访客 2022-07-02 23:31:01 回复

    组证据包括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用以证明原告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三级,被告应当按照《工伤赔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9,证明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内容。下面我方将对各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

    2
  • 访客 2022-07-02 16:09:01 回复

    ,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

    3
  • 访客 2022-07-02 22:48:54 回复

    代表,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被:审:被告委托代理人,请报上你的基本情况。被代:*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核对完毕后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审:被告有无异议。 被:无

    4
  • 访客 2022-07-02 18:56:49 回复

    个姐姐都是弱智,属于无劳动能力者,出事前原告的工资是家里的唯一来源,家里十分贫困。原告因公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公司应该提供应有的经济保障。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被告:我方坚持原告费用中到武汉市第一医院做检查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伤残中包含的费用。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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