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 1、政府债务融资平台是什么?
- 2、聂无逸:防控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隐患
- 3、隐形债务的风险表现在哪些方面
- 4、政府平台贷款规模高
- 5、中国2008年以后地方债的状况
- 6、城投债是什么?发行条件与流程是怎样的
政府债务融资平台是什么?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为了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所组建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地方政府所划拨的土地等资产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裂哗款承诺,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
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进行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方面的融资由来已久,但是投融资平台发挥主导作用则是2008年来在应对金融危机时期的事情。2009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蔽正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这被地方政府视为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肯定和鼓励。
从2008年底以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呈现飞速发展的趋势,据初步统计,截至2009年8月,全国共有3000家以上的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其中70%以上为县区级平台公司。2008年初,全国各级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的负债总计1万多亿元,到2009年中,则迅速上升到5万亿元以上,其中绝大部分来自于银行贷款。
随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呈现飞速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专家质疑,由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清晰,操作程序不规范,同时,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多个融资平台公司从多家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形成多头举债,而银行对地方政府的总体负债肆并行和担保承诺情况根本不清楚,甚至地方政府对自己的融资平台的负债情况都不清楚,一旦投融资平台的项目投资收益不能覆盖成本,这些“隐性债务”就必然显性化,给地方政府的财政造成巨大压力,甚至最后不得不由中央财政和商业银行买单。
聂无逸:防控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隐患
银河证券研究院战略研究员 聂无逸 (本文首发于《中国金融》2019年第18期)
目前,宏观经济减速和金融降杠杆政策对地方融资形成严峻挑战。一个明显的市场信号是2018年以来城投非标债屡现违约险情。20多年来,地方融资平台背负了金融系统庞大的债务(主要是银行贷款和城投债)。目前全国地方融资平台总数超过1万家。如果城投债务规模持续扩张并出现本息偿还危机,如果推动城投债务重组不能解决地方建设资金的匹配问题,也不能解决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就不能做到城投公司和项目的风险隔离,那么财政金融秩序和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都会因为信用危机而遭受严重损害。加强对地方隐性债务的控制,进而明确地方融资平台的管理模式,是当前风险防范工作的重点。
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规模
地方融资平台的总体债务形势比较严峻。首先,地方融资平台债务不仅规模大,而且信息披露不充分,后者也放大了外界的焦虑情绪。地方融资平台从政策界定到归口管理都模糊交叉,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公开统一的规模数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早悄知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文)出台以后,财政部曾组织实施全国范围的地方债务甄别,之后相关部委又进行过几次地方债务的统计,但都有特定的口径和用途。从构成来看,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主要分为三类:银行贷款、城投债、非标融资。下文以公开披露的城投债为考察对象。按照wind公开数据统计,从2008年7月22日到2019年4月15日,全国31个省级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计发行城投债13820支,发债主体合计2252家,累计金额达到13.28万亿元,累计余额达到7.88万亿元,存量城投债的票面利率区间为4.54%~6.34%。
地方融资平台的银行贷款总规模目前没有直接数据。从公开信息可知,2013年1月,原银监会披露地方融资平台的银行贷款余额为9.2万亿元,占银行业贷款余额的13.8%。笔者查阅到的最近一次公开信息是2013年上半年原银监会工作会议上披露,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高达9.7万亿元。2013年,原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总体原则,并于2013年4月开始实施。2014年出台新修订的预算法,国务院发布影响深远的43号文,明确提出平台的政府融资功能必须脱钩的要求,地方融资平台的功能定位和政策环境就此发生重大变化。与此同时,原银监会不再对外发布融资平台的贷款余额。如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匡算,wind数据库显示,2019年4月15日银行业贷款余额为142.11万亿元,如按照2013年平台余额13.8%的比例推算(鉴于近年来地方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势头、银行贷款对稳定地方经济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及地方融资平台的信用水平等多方面的情况,可以推定银行的贷审政策应与城投转轨力度保持一致,正反方向的作用基本可以对冲),则地方融资平陆消台的银行贷款余额推算为19.61万亿元。
非标融资是地方融资平台政策约束最少、使用最为灵活、风险成本也最高的融资工具。非标融资的形式多样,包括委托贷款、信用贷款、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以及其他融资形式的多重嵌套。目前没有权威的城投非标数据,有的市场机构根据发行城投债且主动披露非标融资的960多家平台的审计报告,得出2017年底样本平台的非标融资额为1.65万亿元,这个数字覆盖不够全面,漏掉了明股实债和故意回避披露的债务,以及没有发行债务的8000多家中小平台的非标融资,这些未统计平台的非标规模一般不大,如果再考虑到2018年资管新规的政策压制,1.65万亿元之外加上遗漏的部分,地方融资平台非标融资总额应该不会超过3万亿元。据业界判断,非标融资占平台融资的总比例一般不超过10%,3万亿元非标规模应基本在此区间内。
综上,笔者可以推算出目前地方融资平台的总体规模应该约为32.3万亿元(32.3=9.7+19.6+3)左右,但是还有其他扣减项,比如,国发43号文提出的“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的政府债务”,其中存量的政府债务应该覆盖经甄别确认的部分城投债务。其中2015年置换了3批合计3.2万亿元运芦,其中第一批1万亿元的置换范围是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中、2015年到期需要偿还的部分。据报道,2015~2018年,各地政府共发行了12.2万元地方政府置换债。对应笔者的统计口径,债务置换对2013年6月底9.7万亿元的贷款余额会有一定对冲,假定对冲额度为50%,即6.1万亿元。据此平台的债务总规模在26.2万亿(32.3万亿-6.1万亿)元,从谨慎性角度考虑,笔者粗略推定地方融资平台的规模估计在26万亿~30万亿元。随着融资平台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各项改革的持续推进,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存量规模会得到进一步控制,信息披露相信也会更加科学、及时和透明。
解决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的路径思考
地方经济建设是硬任务,只要地方政府的资金需求得不到认真的解决,政府债务仍然会通过隐性担保、代建工程等形式腾挪到地方融资平台。这在客观上要加强 财经 秩序的严肃性,加强相关体制改革,避免地方经济发展突破债务容忍度,影响 社会 经济的稳定。
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问题,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再次实施债务甄别和置换。但是最直接的办法未必就是最合适的办法,解决问题的次序和具体策略将决定政策实施的效果。笔者认为,把绝大多数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都置换为地方政府债务,单纯从债务负担角度来简单测算,并非不可承受。依据前文,推定地方融资平台债务总规模为28万亿元〔28=(26+30)/2〕,平均到期时间假设为5年,如果在2018~2022年按5年分批置换,则每年增加5.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在此前提下,2018年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增加到23.99万亿(18.39万亿+5.6万亿)元,2018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率会提高到99.96%,即将触及国际通行的100%~120%的警戒标准;如再加上中央政府的债务余额14.96万亿元,则2018年我国政府债务率将会提高到43.26%,依然低于欧洲60%的警戒线。从增量来看,年增加5.6万亿元债务负担的增长幅度,基本相当于2018年GDP的6.22%,与GDP增长幅度基本相当,按此增长规模推算,存量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纳入地方政府债务,从整个国家的债务负担率来说,五年之内大抵可以承担,假如展期到10年,当期债务负担会进一步降低。另外,地方融资平台债务主要投向地方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产品,这将有助于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并将有效提高地方的债务偿还能力。但是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债务压力会较为沉重。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负债水平差别,如果中央给予适当补助,应不会对地方的经济正常运转产生明显拖累,但是如何确保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以及防止操作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将考验决策者的大智慧。在以上假设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如果再对地方融资平台实施严格的规范、清理和转型,应该可以彻底解决城投债务存量问题。这也从侧面说明,中央近年来对地方融资平台采取坚决但又比较耐心的堵疏结合的方法,是有预见性和充分底气的。但是地方经济建设的财力补充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如果只是做债务置换,即使不会出现旧债挤压新债发行规模的问题,地方融资平台债务消失后出现的资金缺口如何弥补也将是一大考验。除了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地方政府自身还有部分隐性负债,汇集起来尽管还在总体债务承受能力范围内,但也接近债务警戒线,因此中央政府对地方债务风险应保持高度警惕。
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问题,可以考虑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同时,加快推进财政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解决地方事权与财权不对称的问题。或者反过来说,只有中央地方的财税体制改革推进到位,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问题才有可能得到化解。如果要解决地方融资平台问题,就必须以事权和财权统一为重要切入点。以理清中央和地方事权财权为前提,要么地方事权做减法,要么地方财权做加法,或者两者并行。
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问题,最终还是要落到改革地方的投融资体制。对于地方的准公益性质的、具有收费项目特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 社会 服务项目,终究是要有独立的市场主体来负责建设或长期运营。对于具有实际市场经营能力、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城投企业来说,依然具有继续存在的 社会 空间和经济价值。建议地方政府联合国有、民营的基础设施产业公司,对有经营基础和管理能力的城投公司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增加注册资本金,增强其债务承担能力,使其真正成为地方准公益性投资的主导力量。不仅要建立地方投资体系,还要建立地方融资体系。比如,可以充分借鉴国家开发银行的功能设计,建设有管理的高效地方金融机构,专门负责本地区的政策性融资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跨地区的建设工程配套、准非公益性地方项目的建设等。今后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地方政府可以快速通过地方开发银行获得融资,不仅能够保证融资的规模和效率,还可以充分保障中央和地方对各地投资规模、结构和质量的准确把握,有效控制经济风险的传递和蔓延。
加强重大风险事件的防范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化解系统性风险隐患,这是解决当前经济领域深层次矛盾的重要切入点。对于如何认识和解决地方融资平台问题,尽管经济界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争议,但正是由于中央采取了坚决、理性而又比较耐心的引导政策,地方融资平台并没有成为拖累中国经济的问题资产,相反在推动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总体上来看,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目前处在存量相对可控的范围内,只要后续的规范管理和处置措施果断得当,做到坚决控制债务增量、积极化解债务存量,进而全面推进财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的改革,转型后的地方融资平台在未来的经济建设中依然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银河证券研究院
隐形债务的风险表现在哪些方面
隐形债务或称潜在债务,一般在改制的当时没有在改制企业财务资料中体现出来,或者说当时尚未预见到的随着后续事项的逐步明朗化而出现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违约债务、产品缺陷债务、解决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而发生的债务、因各种原因未记入被改制企业财务资料的应付款或遗漏的其他债务。那么隐形债务的风险表现在哪些方面?
1、 存在存量大、增量快的大规模隐性债务轿李风险
隐性债务的快速增长是由地方政府的非正式借贷行为引起的。隐性债务的规模增长快于显性债务。同时也具有还款的不确定性。隐性债务风险将成为我国地方政府面临的中长期风险之一。
2、 隐性债务具有结构复杂、融资成本高的结构性风险。
地方政府隐形债务主要由融资平台贷款构成,占2017年地方政府隐形债务的48%。地方融资平台发展初行谨期,资金最重要的贷款是银行,2010年后,银监会有意识地限制银行新增贷款给地方融资平台,地方融资平台利用商业银行主导的影子银行体系进行债务融资。资金融资平台的复杂不透明性和高融资成本相结合,使得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具有不可忽视的结构性风险,在未来的债务偿还过程中很可能演变为债务违约危机。
3、 隐性债务存在投资收益低和债务无法偿还的风险。
2015年后,许多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发放贷款。资金仍在市政部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项目,这些项目本应由地方财政承担。投资项目的效档帆基率很低,尤其是机场和公路的重复建设。很多项目完成后亏损,很多项目是长期低回报的项目。当这些投资大量投向集中,不发达的人口外流地区时,项目的投资收益更令人担忧,债务偿还得不到保证,给地方财政带来沉重负担,降低经济增长质量。
关于隐形债务的风险表现在哪些方面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
政府平台贷款规模高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深层思考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通过划拨土地等资产,组建一个或多个资产和现金流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以政府的名义担保进行融资,并在必要时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的载体。虽然各级政府融资渠道各不相同但最终都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在投入市政和公共事业的资金中地方政府以财政拨款、土地划拨、股权划拨等形式出资,其余筹资则主要来自于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必须引起高度关注的经济现象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数量大,增长速度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量很多,统计资料显示,全国共有各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8000多家。其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数量大,2009年人民币各项贷款增加9.59万亿元;非金融性公司及其他部门贷款增加7.14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1.38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5万亿元;由于地方政府融资途径主要靠银行贷款,这里的中长期贷款多数投向地方融资平台,其贷款总量近3.8万亿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占银行贷款比例上升,占新增贷款总量比约40%。地方政府融资贷款中
项链明悉目贷款占多数,占全部融资平台贷款比例已超过80%,即项目贷款余额近5万亿元。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逐步凸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融资规模的扩大,贷款总量的急剧增长,风险逐步凸显。
一是政府信用风险。由政府建立的融资平台主要的经济活动是以政府或相关部门为负责人以政府信用为基础进行融资贷款,随之而来的也就是由政府财政承担的还债责任。但此类融资平台累积的巨大融资规模使得政府隐性债务负担过重,甚至完全脱离了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资金链断裂的问题随时都可能出现。基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暴涨,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加重,就县乡级投融资平台而言其2009年造成的新债务增加了5万亿元,历年累计债务合计达到了11万亿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已占地方政府收入的240%,地方财政赤字率高升。
只要政府负担的这部分债务得不到及时偿还就会打破政府融资平台的正常运转,影响政府信用度,损害政府形象,使得政府信用面临巨大风险。
二是资金信贷风险。银行在与这些平台合作过程中,即便面对的是财务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的融资平台公司,但因为其是政府背景贷款也会提高对此类融资平台偿债能力的信任度,导致出现了重复抵押、虚拟抵押等问题,使银行资金
面临较大的风险。地方政府无论是依靠财政偿还还是依靠土地运作都根本不能满足偿债的需要,即便通过转期等手段违规操作也只是暂时缓解,风险并不能消除。
三是社会稳定风险。大量的贷款资金涌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挤出了经营性企业的贷款资金需求;土地运作贯穿于地方政府融资的全过程,耕地保护风险加大,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将面临极大的挑战。在后危机的经济不稳定时期,宏观经济一旦反复必然冲击政府财政,严重影响居民消费水平和就业率,无节制扩张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隐藏着巨大的社会稳定风险。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已引起监管层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隐藏着多方风险,已引起监管层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09年7月国家银监会就正式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确保固定资产贷款槐纳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需要,防止贷款被挪用,并严格防范项目融资风险,此外还严格规定贷款资金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必须采用贷款受托人支付的方式,规范了信托、银行、政府三方的棚乎大部分政信合作项目。2010年1月1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第四次全体会议,会议提出要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尽快制定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措施,防范潜在的财政风险。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
央行2010年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合理评估和有效防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用风险。社会各界也通过不同形式,表达了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的担忧。
二、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经济现象的争论 (一)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合法性。认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合法并有法可依的根据是: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从商业银行角度来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筹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公司、开发公司作为融资载体的一种形式,满足了向银行借款必须要有一个能独立行使民事责任的法人的要求,所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具有法人基础的,合法的独立法人,可以从银行贷款。
认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法律依据不充分,贷款债权难以主张,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实质是区域之间利益的一种再分配,法律基础不足。从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担保模式看:一种是以“打捆贷款”为代表,这是政府承诺、财政兜底的财政承诺模式。按照法律规定“打捆贷款”这一财政承诺方式的实质就是一种特殊的“保证担保”,而我国《担保法》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
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可见“打捆贷款”不符合国家机关可以成为保证人的范畴,地方政府以财政承诺的方式还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务院严禁办理的,银行也无从根据协议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另一种是以“土地转让收益权质押”为主要方式的权利抵押担保模式。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质押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的土地转让收益权向银行贷款。虽然作为债权但质押标的没有特定化,是不具有很大的确定性的可能债权,按照现行法律,不符合《担保法》关于担保标的确定性的规定,也是国务院所禁止的,因为质押标的一旦缺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就不能按期还款,银行贷款无担保可言,而且也无法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贷款。
(二)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性分析。认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较大的依据主要有五点:
1、投融资模式趋于多元化
2008年以前,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主体为政府的一个或两个部门,政府资源分散在各投资公司,运作主体分散,存在从本部门利益出发争项目现象,造成资源使用效率低下,而且当债务到期还不起债时,只能由财政部门归还。之后,地方政府在创立投融资平台时,普遍强调从体制和机制上来保证“借得来”、“用得好”、“还得起”。不少地方政府已开始对各部门的投资、融资、项目管理、监督等职
中国2008年以后地方债的状况
一、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现状
目前,地方政府产生债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债务结构比较复杂,债务的数目和规模相对庞大。由国家审计署在2013年中对政府性债务情况公布的全面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债务总额为17.8909万亿元。在这里面,政府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达10.8859万亿元,占总额的60.85%;政府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为4.3394万亿元,占总额的24.25%;政巧脊府具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为2.6656万亿元,占总额的14.90%。同时,审计还显示,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分别负偿还责任的债务为1.7780万亿、4.8434万亿、3.9573万亿和3070亿元,占据的比例对应为16%、45%、36%、3%。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在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银行贷款占比达50.8%,BT占到11.2%,发行债券占10.7%,信托融资占7%,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占1.8%。在地方政府债务的举债主体中,地方融资平台举债占负有偿还责任债务比例为38%,政府部门和结构占比28%,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占比16%,这三类举债主体累计占比82%。
二、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形成原因
(一)地方债务不断增长的重要起因源于地方投资拉动型的经济模式
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的财权在改革之后相对减少而事权则不断增加。2008年以后,中央政府推出了“四百亿”的整体经济刺激计划,推进“铁公基”项目,规定了地方政府相应的资金配套比例。而长时间以来,政府对地方的投资是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基于此,地方政府纷纷依托原有的城投公司大量借债,并构建自由的融资平台来解决他们面临的资金窘境。在投资拉动型的经济模式下,官员的考核制度使得地方政府的借贷欲望越来越强烈。在目前的基层政府官员考核制度中,培植规模以上的企业、工业开票销售、招商引资亿元项目考核、政府财政收入、增值税指标、外资的利用状况这所谓的3+3指标是最为重要的评判标准。于是,大量的地方官员去大额借贷来新建工业园区等吸引外来投资拉动当地经济增长,甚至由政府操控的融资平台去操作税收,虚增财政收入,以这种虚假的经济发展来换取他们的政绩和前程。
(二)地方政府债务在政治层面上的商业周期
地方政府债务的快速上升,也跟我国官员的体制有关。基层地方政府官员的任期一般都是三年,县级以上的任期也只有五年,所以往往会出现上任债务还没有还完就被调走了,而下任官员在上任的政绩压力下,会继续借债,借完又等着下一个接任者来还债乎虚,这种恶性循环就导致了地方的债务越滚越多。他们觉得,就算地方发生财政危机,最后中央政府也会为其收场。历任地方政府领导的这些毫无顾忌的短期大量举债行为对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危害很大,也与善治政府和公共责任的要求相违背。
(三)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的不透明,对外披露较少
地方政府举债属于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在举债问题上大都巧借名目、遮遮掩掩,再加上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信息披露机制。因此,尽管谁都知道目前地方政府的债务总量已经不小,但是谁也说不清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结构规模等情况。尤其考虑到地方政府有大量债务的存在,这些数据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地的财政风险的相应状况,地方政府出于谨慎的原因一般不会向外界披露,或者选择性地少量披露。因此,谁也无法说清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确切规模究竟有多少。
三、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处理的几点对策
(一)完善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法规
我国在去年的8月底对预算法进行了修订,采用全面的政府预算管理。国务院也启动了相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并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有相应的规定的限额。但是,并没有修订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条例,更不用说实施细则了。所以,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法规的修订是完全有必要的,应该用法律来对地方债务融资进行约束。
(二)优化政府的考核制度,树立正确孝顷渗的政绩观
对官员的考核制度导致了官员不合理的政绩观的产生,引发了各地官员盲目地追求投资和政绩,不利于地区经济的长期发展。应该将地方政府的债务情况也纳入官员的考核体系之中,不仅看留下了多少投资,也要看留下了多少债务,全方位地评判投入产出,让官员们能认识到对人民的责任,构建真正的善治政府,这样有利于构建更合理更完善的体制。
(三)加快地方政府职能转换,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要将地方政府的职能从大包大揽转换到有限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上来,将经济发展与建设的职能更多地让渡给市场、企业和中介组织,使政府投资集中在公益性投资项目上。在当前地方政府债务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当务之急就是要严格控制政府举债经营,遏制政府债务急剧增长的势头。首先是严禁地方财政借钱开支,对预算不平衡的地方,要调整支出结构,压缩支出规模和标准,努力实现平衡。二是不准行政事业单位擅自举债,尤其要严禁地方政府举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建设。对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也要依据实际情况开展,不能超越当地的财力。
城投债是什么?发行条件与流程是怎样的
城投债属于企业债,是根据发债用途不同而界定的,一般是相对于产业债而言的,主要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的投资目的发行的。城投债,又称“准市政债”,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厅敏,公开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其主业多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从承销商到投资者,参与债券发行环节的人,都将其视为是当地政府发债。
城投债的发行条件
城投债的发行条件亦即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
因此城投债的发李腊行条件主要受 《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 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2010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1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的约束。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
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不得高于同期限银行储蓄定期存款扮扰枝利率的40%);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城投债的发行程序
城投债融资的基本操作流程如下:
1.申报材料的制作。
主承销商制作全套申请材料、发行方案及组建承销团。
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
审计机构出具近三年审计报告。
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2.申请审批。
通过地方发改委(或直接)向国家发改委上报发行材料。
国家发改委会签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债券发行。
3.债券发行。
向中债登、交易所提交发行批文等材料,安排分销注册。
在媒体公布债券发行公告或募集说明书。
正式发行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成员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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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推定地方融资平台的规模估计在26万亿~30万亿元。随着融资平台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各项改革的持续推进,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存量规模会得到进一步控制,信息披露相信也会更加科学、及时和透明。 解决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的路径思考 地方经济建设是硬任务,只要地方政府的资金需求得不到认真的解决,政府债务仍然会通过隐
责任债务比例为38%,政府部门和结构占比28%,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占比16%,这三类举债主体累计占比82%。二、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形成原因(一)地方债务不断增长的重要起因源于地方投资拉动型的经济模式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的财权在改革之后相对减少而事权则不断增加。2